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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中标候选人顺延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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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7:3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中,只是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顺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顺延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大概意思如此,不再详细写明了。另外,出现问题指的是条例中提出的问题之一。)然后没有说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种情况下,当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均因为项目经理在建工程问题,不能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时,招标人却提出来要重新招标,是否妥当?

[/table]
[table=100%,#ffffff]对以上问题的补充:

1、招标文件7.1定标方式原文如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招标文件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四)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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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8:21:5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可以,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属于招标人的权利,不可剥夺。试想一本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的规定都概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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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9:55: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去走,但是如果有规定了,就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去做。而且,法律关于该问题的要求,也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以供招标人选择的(可顺延可重招标)。然后,招标人要是选择了,就要写到招标文件中,所以,必须依照文件的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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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0:24:40 |只看该作者
[s:72] 招标文件为什么要规定招标人放弃对中标候选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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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0:30:48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也就是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选择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本案中,事实上招标人已经对此权利作出了行使:在招标文件列明是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直至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而不是重新招标。

所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自己的选择进行,而不能直接选择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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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0:32:2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个人认为可以,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属于招标人的权利,不可剥夺。试想一本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的规定都概括其中。
 (2015-07-15 08:21) 
并没剥夺招标人的这个权利,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招标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他已经做出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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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7-15 10:44:41 |只看该作者
既然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都因为在建问题不能与业主签订合同,可以套用重新组织招标的情形,第三条,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不过我本人对其中一点比较疑惑: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问题怎么会成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直接做无效标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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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7-15 11:07:15 |只看该作者

回 飘落的叶子 的帖子

飘落的叶子:既然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都因为在建问题不能与业主签订合同,可以套用重新组织招标的情形,第三条,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不过我本人对其中一点比较疑惑: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问题怎么会成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直接做无效标处理 .. (2015-07-15 10:44) 
1、第三名想中标,但是中标后,不符合招标人利益,报价高。
2、投标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问题,在评标环节查不出来。或者说没有设置这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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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7-15 11:44:24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并没剥夺招标人的这个权利,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招标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他已经做出了选择。 (2015-07-15 10:32) 
不好意思,没仔细看楼主的帖子,如果招标文件中阐明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的话,确实是已经作出了选择,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这类规定,或明确规定由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或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的话,那选择权在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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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2:34:42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文件7.1定标方式原文如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招标文件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四)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的描述都是“可以”,不是“必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意思是:控制价1000万元,如果投标人3个,排名第一的报价700万元,2是900万元,3是950万元。招标人当然选择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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