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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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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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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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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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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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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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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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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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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inherit]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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