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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天下大乱了!国家没有法律底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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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0:4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天下大乱了!国家没有法律底线吗?




http://www.caigou2003.com/law/ll/20141014/ll_950572.html
桂林市招标确定集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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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实践中的问题;桂林政府采购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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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1:47: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给出的链接是 :


桂林市招标确定集采机构

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首页 >  采购动态 > 正文

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服务委托业务的管理,从8月22日起,市采购办将改变过去委托代理机构的模式,对采购单位申报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今年以来,我办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今年6月底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14—2016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选取了8家代理机构承接市本级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是制定出台了《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桂林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对采购代理机构日常工作程序、考核细则及评定标准、违规处罚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代理机构的行为;三是多次组织代理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比选入围、随机抽取等程序选择代理机构,将有助于我市建立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促进代理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上,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发表于: 2014-08-25 18: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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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3:41:03 |只看该作者
标题党啊…标题党…随机存取确定供应商由来已久……希望楼主不仅仅只是叫嚣不良风气,更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司法论据与大家讨论。

试问集采目录里的属于集采的项目被财政部门直接委托到社会代理招标,有否违规?

转一篇汪老师的文章: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不宜随机抽取
信息来源:2014.01.09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打着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旗号,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外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采用资格预审入库和在库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恰当。首先,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基本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明文规定的范围,政府部门直接插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发包,是随意扩权的行为表现。
        据了解,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招标代理”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也同样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而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属于委托行为,可以列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可知,采购代理业务并属于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其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属于招标(采购)人自行决定的事项,政府部门通过建库和随机抽取方式来决定谁来承揽代理业务,是越权和违法的行为表现。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权完全属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包括政府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同时,《招标投标法》还明文规定了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选择方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法律明确规定的评标办法仅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三种,目前,我国法律所对应的《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对应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标办法,也就是说,法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实际就两种,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也明确规定了三种评标办法,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也同样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直接违背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第五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此外,像交通部等一些相关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众所周知,招标(采购)代理是一项集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管理性为一体的咨询性工作,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咨询团队的水平是决定代理业务水平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看似公平,却会造成散而小的代理机构与大型综合代理机构的中标机率均等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更多的“夫妻店”式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涌现。这不仅对重质量、重信誉的大型综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公平,也不利于行业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对行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科学性、技术性的否认,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低下。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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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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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21:37:14 |只看该作者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市采购办这样的集中采购机构还有什么用?不如取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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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27:11 |只看该作者
老朽已多次提出,随机抽取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一、抽取对象无差异,或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的差异,抽取主体是可以接受的。
二、抽取主体是自愿的,并愿意对抽取结果负责。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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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29: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是一个方面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地位尴尬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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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0-16 09:31:4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注意是“根据需要”设立,据我所知,国内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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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1:15:55 |只看该作者
俺倒是觉得,政府采购就都集中采购了吧(事后公开即可),非营利,不收标书费,也没有代理费,政府买东西都是政府财政出钱,和社会代理机构有嘛关系,社会代理机构就不掺和了。
反正财政系统吃财政饭的人员已经足够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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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0-16 11:29:34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注意是“根据需要”设立,据我所知,国内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 .. (2014-10-16 09:31) 
既然集采机构是“根据需要”设立,为何又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难道有哪个地方没有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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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3:24: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是普遍现象,明显违法.
但这个是有利益在里面的,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收费,无利可图,所以干脆由社会代理机构去操盘,然后从中标服务费中分成.这就两全了,又利,又轻松.
集采机构被财政部门彻底晒起来了,有的地方连标书费都被取消了,分文不收,还要发评标费,开一个标,就得拿钱出来发评标费,这评标费,财政卡脖子,先发再报,工作人员不能发,报账时还得审核.经过这样一卡,集采中心费力背责任,所以还不如让社会代理去搞.
我们这也想走这条路了,何必去费力费钱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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