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执业之路 人社部虽然出台了【2013】19号文,但个人感觉,对于工程类项目招标,招标师执业是可行的。毕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需求部分(图纸、清单等)是由其他人员(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师等)负责的,招标师需要盖章确认承担责任的,只是招标方案的可行性,审核的内容也仅仅包括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等。 而对于货物类招标,尤其是政府采购的货物招标,可以说对于招标文件的合法合理性,任何人都难以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基本都是参照某个或者某几个品牌型号提出的,招标师并不具有审核这些参数是否有倾向性或者是“量身订做”的能力,因此,也不可能在这类招标项目中签章执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对此类项目引入“专家论证”机制,似乎招标师的作用又“可有可无”了。 个人认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职业资格,下步要么和招标师“合二为一”,要么“另起炉灶”,再设置一个其他执业资格,不过可能会明确一下应对采购文件的哪些内容承担责任。 由此可看,招标师的执业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二)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三)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