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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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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0:1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某材料采购带安装工程,招标人要求必须是产品供应商联合专业施工单位的形式参与投标,此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qinl + 3 勇于摆出实际问题。该问题尚不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实际工作中也不
王毅青 + 3 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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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0:33:1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属于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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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0:43:28 |只看该作者
能具体说明一下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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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3:27:57 |只看该作者
俺自己觉得不属于。
例如:招标亮化工程,无非就是愿意牵头人是灯具供应商,然后联合一家安装队伍而已。
如果是一家安装队伍找灯具供应商,担心灯具质量的保证。
这个就是找重点的行当,当牵头人而已。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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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4:17:53 |只看该作者
撇开具体项目谈,“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个人理解这句话是: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该遵循公平以及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行使这权利。
    2、招标人不得只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投标。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当然是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了。你就不允许市场存在即是产品供应商又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我朝着好的方向去理解:招标人的初衷应该不是想卡某些潜在投标人。只不过是表述有点问题而已。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投标。即可以解决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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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5:55:15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接受联合体,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应事先明示。虽然我个人不太同意这种做法,毕竟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但法规目前是这样规定的。
     具体到一个项目对联合体的规定,是否涉及到强制行为,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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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07:41 |只看该作者
任何一个招标项目,若只接受联合体投标,即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违法! 本案属于此情形。
边开车边手机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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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16:37 |只看该作者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不重复了)
但只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单不是招标人的权利,还是法律对招标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越雷池半步。
边开车边手机复。目的是为了讲透!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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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7:52:00 |只看该作者
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应该是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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