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3-06-24
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1〕125号)和2013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基础,以强化监督检查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环节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推动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为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2013年,在抓好中央部署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实际做好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治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与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等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
(一)开展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检查和水利部重点抽查相结合,对全国90221座水库蓄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水库尤其是初期蓄水水库安全状况,深入排查水库蓄水和建设期间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对所有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竣工的水利工程,以重点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等民生水利项目为重点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情况、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和水利工程实体质量。
(三)开展农村水利项目专项检查。对2013年中央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组织对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总体执行和验收工作开展抽查、互查与督导工作;对东北节水增粮行动2012年度项目进行评估;对全国大型灌区节水改造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开展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对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开展安全运用专项检查,督导检查各地淤地坝除险加固、防汛任务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建后管护等环节进行督导检查。
(五)开展农村水电项目监督检查。针对重点地区在农村水电中小河流水能规划、建设管理、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六)开展重点水利项目稽察。2013年,拟重点对国务院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中央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稽察。全年拟组织6个批次、150个稽察组,完成约450个项目的稽察任务。一是对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二是对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三是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四是对枢纽及水源工程和主要支流治理项目进行稽察;五是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六是对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稽察。同时,组织3个批次21个稽察组,对2012年稽察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63个稽察项目进行重点复查。
三、加大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治理力度
针对大规模水利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治理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前期工作周期,严把审查审批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深度,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建立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促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的提高。规范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条件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实施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因地制宜,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监理行为的监管。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实现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工作目标。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月报制度,对各单位、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及进场情况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情况,通过水利部门户网站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栏予以公布,并报送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强化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管理,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创新招标投标模式,积极推行“打捆”招标等有效措施。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电子招标试点。加强对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规定,保障评标专家满足专业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建立合同备案制和合同履约检查机制,依法加大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力度。规范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提高投资计划安排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与各地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督促地方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采取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加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积极发挥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认真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规模大、资金投入多、影响面广的重大项目逐步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行全程监督。
四、着力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一)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依法各负其责;落实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加快质量法治建设,加快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执法力度;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快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责任;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进一步夯实质量基础。加快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颁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技术标准,切实提高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五)深入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2013年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行业质量意识”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深入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推动水利行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夯实质量发展的基础,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推动水利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中综合运用的有效途径,初步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的要求,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试点工作责任,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强化督促协调指导。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全面掌握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认真做好分析总结,梳理各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办法,逐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二)完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用。进一步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力争实现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咨询、供货等市场主体的全覆盖;改进信息报送管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及时公开;对已设立的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进行完善,逐步实现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有效链接和综合查询。
(三)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形式和标准框架,争取年内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全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框架。继续开展并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在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布。
(四)探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中运用的程序、要求和操作办法。将信用信息应用到市场运行和监管活动的各个重点环节,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活动挂钩,明确其在资格预审及评标过程中的具体细则和赋分标准;对不良行为较多、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初步建立水利建设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系。
六、大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快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出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配合有关部委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等管理办法。
(二)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基层队伍管理能力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培训、经验交流、对口帮扶等措施,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人员自觉依法依规的意识和能力,努力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水利建设专业技术执业人员和一线操作员工队伍,整体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排查廉政风险,实施风险等级管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制约。
七、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充分运用查办案件的成果,剖析大案要案,把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体制机制及管理方面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