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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招标采购管理》中看到一篇关于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文章《两会代表直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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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会结束一段日子了,但医药问题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然而药品集中采购是否可以解决问题。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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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中《两会代表直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内容如下: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
—种种弊端
全国“两会”开幕的第二天,医药界代表委员及行业协会就联合发出呼吁:取消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归还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和定价权。不少医药企业的董事长表示,现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倒逼药企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
一份拟由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等医药界代表委员联合提交的《关于取消政府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建议》称,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说明招标人必须是付款者,且与招标项目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即谁付款、谁采购,谁就是招标人。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实际上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不是付款者和采购者,与药品招标项目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只招不采”。
该建议认为,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导致商业贿赂盛行。由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变相“只招不采”, 药企不得不与实际的药品采购付款者——医疗机构进行隐性的“二次议价”,否则就无法获得市场份额。这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企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盛行,加剧了看病贵的问题。
招标主管部门成了药品领域的最大审批权机构
“招投标本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比较好的市场化采购方式,但目前我国政府包办的药品招标政策严重异化,成为药品进入市场所执行的二次行政管制。”全国人大代表、葵花药业集团董事长关彦斌指出,现行药品招投标的实质是把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使用的正常市场行为变成了行政审批,并且同种产品不同区域年年审批,招标主管部门成了药品领域的最大审批权机构。
违背了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
“药品招标采购消灭了大量的普通药品,导致普通药品质量严重下降,尤其是中成药。”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群告诉记者,临床常用药、基本廉价的药品不应该参与药品招标采购。他指出,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按照同一价格采购药品,违背了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一个省有数千家医疗机构,它们在药品采购规模、配送距离以及回款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采购价格理应有所不同。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无视这些客观因素对采购价格的正常影响,强行要求数千家医疗机构按照同一价格采购同一中标品规,用行政权力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法则。
针对以上种种弊端,医药界代表委员建议:按照新医改的精神“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归还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和定价权。这样做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也有利于提高医药行业的集中度、规范医药购销秩序,还有利于药企集中精力和财力进行药品研发与创新。而医药企业也无需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违法竞争,只需以质量、品牌、规模、创新和价格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
二次议价——不合法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以采购量为条件,就中标药品进入医院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获得低于省级中标价的实际采购价。
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东晨说,“二次议价”违背了社会公正和诚信,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招标的信息是公开的,招标过程透明,结果是公正的。这个结果价格低,你中标,你得认。政府在采购完了,再高的价格,你落标了,你就得承认这个现实。”他说,中标方要守法,招标方更应该守法。如果在招标结束后再实行“二次议价”,其实是对招标结果的不认可。“医院垄断了处方权和信息权,企业被迫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竞争。”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表示,在达到利润临界点时,一些优质廉价的药品就会退出市场,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革新指出,“二次议价”是拿制药工业一部分用于研发上的钱以回扣的方式让利,以求将产品卖出去。这样可能会导致原料质量降低、改变工艺过程、降低生产成本,由此会拖累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如果能够合理定好药品的出厂价,同时明确流通领域的利润,再进一步做好药品的招标、采购、供应体系,统一解决整个链条,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二次议价”。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表示,二次议价、低价招标往往使企业的利润大幅度下滑。据他们的调研,企业利润增长幅度下降。包括研发利润在内,其利润率只有10%,在这种情况很难拿出钱来进行再次研发和创新,国内制药企业的竞争力很难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表示, “二次议价”不利于药品集中采购,容易引发药品安全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的代表、科伦药业副总裁卫俊才称,要谨慎启动二次议价试点,避免重创国内医药企业。在他看来,对国内医药工业而言,“二次议价”将会使其面临困境:在产能过剩的困境下,医药工业会因此再次陷入泥沼,不同的议价借口又会成为各省招投标的降价依据。他建议相关部门从国内医药工业的现状出发,针对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药品采购改革办法,在广泛听取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之前,谨慎启动二次议价试点工作。
谏言药品定价体系改革
——推动药企创新
全国“两会”期间,医药界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提出调整现行的药品定价体系,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和创新研发的积极性,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认为,国内的医药产业在科研创新方面的投入不足。政府集中招标、尤其是二次议价、低价中标使企业的利润大幅度下滑,没有能力搞研发。因此“对于医药企业不能一味地降价,而不考虑到前期的大量投入”。张伯礼说,国家政策应该考虑到医药产业的这一特殊性。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表示,药品在定价时也应考虑企业成本等因素,给予创新药物更好的扶持措施,以鼓励更多的制药企业搞创新。例如吉林省某一进入全国医保目录的药物,国家物价局定价是19.8元,但成本却超过30元,导致企业无法生产,只能申请退出医保。他建议,国家在给这类药品定价时,应考虑原材料上涨、工资上涨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定价。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在提案中称,现行医药政策存在一些脱离实际的现象,比如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药价虚高”、“药价虚低”等问题,根源在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药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医药行业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具有质量优势的企业无法通过公平竞争做大做强。徐镜人建议,把药品的质量差异作为定价政策和制定招标采购规则的重要考量因素,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取代“最低价中标”,有序淘汰药品质量偏低的企业,促使企业由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品牌竞争。(本刊编辑部综合新华网、证券时报网、《每日经济新闻》、《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整理)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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