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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中的追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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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09:1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追加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额的百分之十,但现实情况是如果追加采购数目过小,超过百分之十,但如果地方有规定小于N万元的采购财政局有指定的供货地点,这如何处理,是不签订合同,直接从政府指定的地点供货还是和原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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