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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招标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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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6:4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有三家以上,但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包括倾向性技术参数)导致合格标不足3个,如何操作?

        个人观点:

       如果在评标期发现的因不合理条件导致合格标不足三家的,能不能由评审小组出具说明,认定为不合理条件且排斥了其他投标人,为使评标继续进行,将此条件废除,不作为实质性要求,依据是违反法规提出的条件要求本身就是无效的。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虽然法律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不能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但个人感觉“不能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只有在“评审标准和办法”合法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疑问:

      1.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是条件无效还是整个招标文件无效,法规均未做明确规定。若是前者,上述操作应是合理的,若是后者,应该重新招标。

      2.条例既然规定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应该明确了发现不合理条件的两种情况,一是开标前,二是开标以后,前者很明显应该发出澄清公告,但后者是公开唱标以后,若是再做出废标决定,尤其是当不合理条件没有针对性时,做法就值得商榷。

      3.当前的竞标状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件的,却有不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面临着投标被否还要来投标(陪标串标的除外);反过来讲,也有很多供应商看到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件,但却又不愿前期质疑,开标时还要来投标就是看监管部门如何处理?投标人的心思谁又能猜透呢??呵呵。

      4.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对于货物招标项目,两法之间可以互相适用吗?并且,这里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和“必须废标”已有本质的不同,是一种“可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欢迎各位同仁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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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9:11:35 |只看该作者
以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报价不具竞争性为由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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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7:32:43 |只看该作者
废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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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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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2 09:03:52 |只看该作者
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件,应该有评委提出,通过评委会的集体讨论,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评委会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不合理条件作出认定。如果认定的结果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报请监督部门处理;认定为不合理条件,需要反映在评标报告中。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会在项目需求中加入说明,明确文件中有不合理条件或唯一(排他)条款,评委有权作出认定,毕竟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所有情况都了解,这样的情况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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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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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9:15:11 |只看该作者
评标过程中出现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的情况,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评委会和招标人就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有无不合理和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确认,并就认定结果提交财政部门,由其是否做出改变采购方式或者重新招标的决定。
评委会是评标中的权力机构,理应做出决定,并对做出的决定负责;政府监督部门起监督作用,只在其行政许可的范围内执行自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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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2:02:53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案,禁止美国相关部门私自采购中国企业的IT设备。

“不合理的条件”---------------  存在就是合理  ----- 没标准----那么多的设备供应商------怎么指定统一的标准---------谁有能力指定标准?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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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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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3 12:08:46 |只看该作者
所以说,这是很麻烦的事情。只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搞了个资质、资格标准;货物招标的资质、资格标准的设置太难,全国范围内无法制定统一标准。谁来判定“不合理的条件”,没有权威,只会陷入恶循环,纠结---陷入死循环。就这句话导致无穷的死循环。法律上不能写这种没标准去衡量的规定。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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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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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4-3 14:26:34 |只看该作者
[s:125] 确实是个死循环,出发点不一样,不同的人,理解“不合理条件”的标准和尺度会不一样。招标项目不出问题的时候,合理不合理的判定标准就是谁强势谁就说了算,出现问题的时候,强势部门有多远躲多远,这时会有“临时工”来承担责任。。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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