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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应成为货物采购主要评标方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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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1:3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低评标价法应成为货物采购主要评标方法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3-02-07 18:11:46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65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采购价值100多万元的豪华警车、3万元办公用笔记本电脑、5000元的苹果手机U盘等,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新十年 新思维

评审

有人曾形容说,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力”最大的是评审专家手中的那支笔。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合同给谁不给谁,都由它决定。在规范“花钱一支笔”成为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和方式是否也该进行必要的完善了?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岳小川.jpg


岳小川

资金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是价格主导的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应成为货物采购主要评标方法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岳小川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采购价值100多万元的豪华警车、3万元办公用笔记本电脑、5000元的苹果手机U盘等,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出现奢华采购的原因有很多,例如预算不科学、采购无计划、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资金的责任心不强等。其中,有一个一直被忽视的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采购评审方法不合理。

国际上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最低评标价法,另一种是综合评估法。由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可以使采购资金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充分体现资金提供方的意愿,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都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只有服务和少数特殊工程的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目前,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已经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普遍做法。

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法规对这3种评标方法的使用没有规定,可由采购人自由选择。实践中,综合评分法主要是依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因素评审,易受采购人控制,一般采购人都愿意采用,因此绝大多数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都采用了综合评分法。而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却极少被采用。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豪华采购问题,需规定货物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是价格主导的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公民和企业的纳税及政府的非税收入,不是采购人的自有资金,不能仅仅体现采购人的意志。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应当向公民和企业负责。政府采购的目标通俗讲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少花钱是前提,多办事是追求。个人采购可以购买名牌产品、奢侈品,以满足个人的虚荣心。而政府采购绝对不能浪费纳税人的钱为采购人的虚荣心买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杜绝奢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再考虑投标货物除满足采购需求以外的额外功能和服务,即不为额外功能和服务买单,有利于杜绝出现奢侈采购。

三是最低评标价法有利于减少腐败。由于评价投标优劣时只考虑投标价格,投标人价格竞争更加充分,投标人为了中标只能尽量压低投标价格。中标价格降低后,留给投标人进行腐败交易的资金减少,从而也可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发生。

四是最低评标价法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最低评标价法充分发挥了价格的杠杆作用,利用价格配置资源。质次价高的产品通过价格竞争,逐渐退出市场。质量符合要求、价格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的优势得以体现,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

五是采购评审更加公平。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过程简单,评审因素可以全部客观量化,基本上没有人为操作空间,可以实现评标的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把评标的细节予以公布,接受投标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平。

六是为迎接外国产品的竞争做好制度准备。中国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加入GPA只是时间问题。我国产品的最大优势就是价格,为了使国货在与进口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同等的或有利地位,应当尽快在政府采购货物评标方法上与国际接轨,以便中国产品提前做好迎接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竞争的准备。

毋庸讳言,最低评标价法也有一些局限性。对于一些特殊用途货物的采购和非标准化服务采购,不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尽管如此,最低评标价法应当成为政府采购货物采购的主要评标方法,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出台相关规定,使其成为制度。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65期 

保存时间:2013/2/7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llqy/15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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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20:20:18 |只看该作者
区别不同项目,不搞一刀切,作为货物项目“主要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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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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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00:31:22 |只看该作者
最低评标价法,采购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同,且价格最低的采购方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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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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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09:17:45 |只看该作者
最低评标价法 不能就一种 特别是对于电子一类的货物采购
要是这用这一种 采购的今年能用 明年又得再购的[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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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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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1:29:43 |只看该作者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无需辩驳的正确。可以想象,条件是可以一一明确的,在招标的要求的明确限制下,符合要求的且价格最低者,正是中标的首选。如果说,现实中存在未必可以明确的要求,选价高者来求得个心安理得,依靠说服评委来听出言外之意,选取招标者的心仪之物,那只能说是一种无奈之举![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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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6:43:16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的最低评标价法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一种东西,同等技术要求不见得能选得同样质量的产品,比如手机,山寨机功能或许比正品还要多,价格还便宜,但是不耐用啊。
经评审,就是经过评标专家在技术、性能、品牌实力等综合考虑后,在列出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一家,他们中的最低价格才算是中标价格。这样做,能排除那些虽技术达到要求,但产品质量不过硬、山寨的东西,毕竟,采购来的东西还是要用的。
这样,经评审的最低价才是物美价廉的东东,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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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7:12:43 |只看该作者

回 guyuan_travel 的帖子

guyuan_travel:
我理解的最低评标价法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一种东西,同等技术要求不见得能选得同样质量的产品,比如手机,山寨机功能或许比正品还要多,价格还便宜,但是不耐用啊。
经评审,就是经过评标专家在技术、性能、品牌实力等综合考虑后,在列出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一家,他们中的最低价格才算是中标价格。这样做,能排除那些虽技术达到要求,但产品质量不过硬、山寨的东西,毕竟,采购来的东西还是要用的。
这样,经评审的最低价才是物美价廉的东东,对不?
如果用“同等技术要求”的条件来提招标的要求,不说是全面地和准确地理解招标,也是招标方太过敷衍了事![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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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2-16 17:34:06 |只看该作者
敢问前辈 我怎样才能全面和准确的提招标要求呢?
比如电子产品 应该提哪方面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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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2-17 08:57:21 |只看该作者

回 guyuan_travel 的帖子

guyuan_travel:敢问前辈 我怎样才能全面和准确的提招标要求呢?
比如电子产品 应该提哪方面的要求呢? (2013-02-16 17:34)
就以“比如手机,山寨机功能或许比正品还要多,价格还便宜,但是不耐用啊。”这一点,产品标准,产品认证,三包服务,销售业绩等等,就可以把山寨排除了?![s:84]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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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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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1:52:56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授予合同的问题
       本人完全赞成岳小川先生的观点,即:“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货物和工程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这样的方法最能体现招标的宗旨,即:“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有实力和高效率的承包商或制造商,并使得业主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因此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以及我国涉外招标项目普遍采用授予合同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适当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在这样的前提下,评标价最低(或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这样的评标方法或中标条件,其最大优越性是体现公平公正的授予合同!其原因是多个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只有一个投标人符合中标条件,即只有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所以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

       而评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核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成的评标工作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计算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定,无误后,谁的评标价最低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最低,就作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最后有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确定中标人。

      上述中标条件最大的好处是:中标条件明确,也就是说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谁的评价最低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中标,而且是唯一性!从而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抑制腐败土壤的发生,也可以说保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安全!
  
       但是在此应补充说明,本人并不反对“综合评估法(或称综合评分法)”的采用。本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是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这已对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作了明确的界定。

       所以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内招标项目大多都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技术、标准性能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说主要是指采购高科技设备,价格不是作为唯一条件选择制造商的情况下适用!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在评标方法选择上进入了一个误区!“综合评估法”评标泛滥!也就造就了许多腐败分子!也因此对招标领域中工作的领导、公务员、专业人员、造价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的安全堪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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