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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 乡级采购县级统一管[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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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7:2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就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通知》要求,根据各地乡镇经济和财政情况确定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除财政收支规模大,并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原则上推行乡财县管。推进乡财县管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积极创新。在保证乡镇资金使用权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二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推进进度。三是提高效率。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通知》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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