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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重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任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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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20:3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了将于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在安全培训方面,规定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此外,规定指出,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在安全培训监管上,规定明确,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这份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

规定还指出,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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