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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一个资格预审公告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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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9:0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招标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
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注意:红色的说法不一致,我们是否按照实施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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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9:34:2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不含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项目和服务(不含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进行招投标的,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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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9:38:27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hetan719) 的帖子

谢谢您的精彩论述,让我又学了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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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6:50:4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hetan719) 的帖子

政府采购项目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到底是属于工程类还是服务类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不同解释,请版主说明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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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6:56:04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shiguankun) 的帖子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本应属于服务类项目,但因其是为了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如进行招投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信将要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会明确相关表述,并会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表述一致。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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