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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合同签订主体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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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 09:22: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有经验的招标师们:
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法规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我想请问,是否存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这一说?
2、合同签订主体。招标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主体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
  请问,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替他履行签合同?   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3、新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现金,支票形式的,要采用公对公账户,不允许个人账户汇款。请问 供应商采取异地银行电汇形式是否也必须公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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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2-3-3 10:34:29 |只看该作者
试着回答楼主的问题:
   请教有经验的招标师们:
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法规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我想请问,是否存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这一说?
可以,最好在《招标代理委托协议》说明。不过我们还没有碰到委托人连抽取专家都“委托”出去的!

2、合同签订主体。招标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主体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
  请问,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替他履行签合同?   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只要招标人书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就可以代表招标人签订合同,我们长期这样干!

3、新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现金,支票形式的,要采用公对公账户,不允许个人账户汇款。请问 供应商采取异地银行电汇形式是否也必须公对公?
投标保证金只要是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支出的就可以!在外地投标基本都是银行电汇!

以上供参考!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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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3-3 18:21:3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回答非常精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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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2-3-4 12:19:43 |只看该作者
有点不同意见:
    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法规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我想请问,是否存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这一说?
    我的回答:可以,但实践中很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会逐步转为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产生。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代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但必须指出的是招标代理机构这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招标人承担的,实践中招标人很少如此放权。
   
    2、合同签订主体。招标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主体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请问,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替他履行签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我的回答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一个很著名的原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通俗点讲是“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赋权行为除外。”招标代理机构代替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置招标人于何地?如果发生纠纷,招标人完全可以用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理由一推了之,到时招标代理机构就麻烦了。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进行委托代理,如主体资格就不能委托出去。举个例子,男女之间结婚,男人临时有事不能在原定时间和女人一起到民政局登记,他可以委托他哥哥代替他和自己的未婚妻去民政局签字吗?那就变成是他哥哥和他未婚妻结婚了,哪怕他哥哥签的是他的名字。楼主的问题和例子是一个道理。

    3、新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现金,支票形式的,要采用公对公账户,不允许个人账户汇款。请问 供应商采取异地银行电汇形式是否也必须公对公?
    我的回答:必须公对公,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情形除外。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因此,投标人的主体资格有三种情形——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有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招标时,由于投标人是自然人,其基本账户才是个人账户,其他情况招标的投标人基本账户都是对公账户。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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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5:13: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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