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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斗胆评说 政府采购招标十大问题 4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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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0:2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斗胆评说 政府采购招标十大问题 4

【gzztitc 注:这是2005年7月写成的,只给少数人传阅过。现在公开发表,特别说明只对事情不针对人。原文约有3.8万字,一共谈到12个问题。由于,其中的第七部分评标专家问题,大部分已经通过《思考与困惑》系列文章(3-9和13)将意见发表,故不再重复,整个章节删除;第十一部分,是谈及网站问题,由于不很全面,也暂时整章删除。其他部分,仅略有删节。本文是笔者初次撰写长文探讨有关重要问题。限于水平,缺点错误一定很多。肯请大家批评指正。2006年7月】


四、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概念,处理好方方面面关系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的概念不清,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十分明确,可能也是导致目前执行难和违法违规现象的一个原因。且不说由于两法并存和交叉,导致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业主)”概念容易混淆,下面单说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在大批量采购集中时(而这是我们希望的主要采购方式),往往是国家和地方发改委、卫生部(厅局)、教育部(厅局)……而这些部门,又同是国家的行业主管部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运动员兼裁判”现象。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不仅仅有国有企业(原政府部门的下属)、民营企业,还有越来越多的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企业。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就得打破旧有的简单的说法如“保护国有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鼓励外商投资”或者“保护本国企业”。合理对待供应商投标人的难度增加了。

    采购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招标公司,原来只有很少几十家,往往都是依靠某个部门建立起来的。有人叫他们“官商”,不管怎么说,多数还比较正规。现在,采购项目发展了,中介机构入门条件降低了,竞争激烈了,而另一方面,惟利是图,弄虚作假的招标也多起来了。

    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台了不少文件,明确要限制打击种种违法违规的现象。

    本人的意见是,应当对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结合起来分析,作出相应的规定。

    政府采购(以及必须招标的规定和程序)本意是对花政府的钱(国家的钱,老百姓的钱,纳税人的钱)的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希望通过公开招标竞争,达到效益和节约;希望通过公开采购,达到给国内供应商同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希望通过公开的阳光采购,反对贪污腐败。那么,究竟是什么人,最可能保证做到这一点?相反,究竟是什么人,最可能反对这一点?

    就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最关键的人物,应当是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他能提出招标的技术,交货期,价格和付款要求以及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他能派出授权代表;他能决定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他能决定是否授权评委会决定中标单位,还是让评委会只是咨询提出建议,自己决定批准中标单位。除非上级审查审批人员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而不予备案或批准,招标活动中的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法与之抗衡。

    对于政府采购而言,除了集中采购某种统一物品,比如,公务用车一律采购奥迪A6,办公网络设备一律采用浪潮(当然得是招标结果) ;对于分散采购,对于招标项目,最终采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然具有差不多的影响和权利。有的同志争论:“最终采购单位有没有否决权”,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点。

    以本人愚见,这仍然是一种“一把手负责制”。

如果一把手属于那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干部,水平高,他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自己掌握大原则,具体的事情授权给授权代表去办,交给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一切采购招标工作都容易顺利进行。

如果一把手是那种自以为是,比别人都高明得人;是那种有私心私利的人,是那种把自己的话,自己的面子,自己的政绩等等,看得比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都重的的话,就容易事事提要求,处处出难题,很难让人规规矩矩搞好招标工作。

如果一把手虽不“贪污腐败”,但是维护的是本地区本单位小集体的利益,是“为小公”的(比如,照顾本地区供应商,限制外地供应商;中标后一再压价,为本单位省钱,等等),也很难规规矩矩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如果一把手是贪污腐败分子,就更不用说了。也许公开场合他唱得比谁都好听。可是暗地里他会千方百计的反对采购招标,干扰采购招标。已经揭露的众多贪官档案证明了这一点。

    本人以为,无论一把手是什么情形,“一把手负责制”都是与政府采购--阳光采购,集体科学决策的原则冲突的。

    “一把手负责制”,不简单的等同一把手负责。对此,没有文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说法。但是,结合了中国普遍存在的种种“潜规则”后,它有具有明确的共同的特点。实际上,它意味着在所在地区或者单位,“一把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一把手负责”意味着对谁负责?显然,只是对上负责,对能够任命他的上级一把手负责。对于同级和下级,对于所在单位的群众,可以不听、不管、不问。

    “一把手负责”全权负责了,党委的集体领导就没有必要了,党、政班子的其他成员,就由同志和助手,变成了臣民或者表决机器。      

   “一把手负责”了,单位的中层领导,很容易由上传下达和下情上传的中间纽带,变成对领导言听计从的工头。

     “一把手负责”了,地区或者单位的广大群众,就很容易地由“主人”,变成“奴仆”
变成随时会丢掉饭碗的下岗职工,变成“弱势群体“。
  
再加上所谓的“层层承包制“,一把手负责制就更得以顺利执行。  
      
    许多领导喜欢”一把手负责制”。因为这可以让他们在自己的一亩三分领地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为所欲为。风光无限。“一把手负责制”,可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产权不够明晰的问题,把国有企业变成“内部人控制”的独立王国,变成“官员任职期间所有制”。

    人们说: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地腐败。

    为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早一点结束“一把手负责制”吧!
     
    政府采购法考虑到有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但是,从政府采购法的释疑开始,到各种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措施,都多指单位或组织法人,很少涉及自然人的当事人情形,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作用影响最大的,实际上是自然人。各种违法违规的采购招标活动,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名义可能是某某单位违规,实际上,还是窃取要职的一个或一些具体的人的违法和贪污受贿问题。

    以本人愚见,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最需要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的,有以下几类人:

    1)地方的主要领导人,俗称“父母官”。由于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用于地方,地方的自主权比较大。如果说全国政府采购资金占到总财政的10%的话,地方往往不会少于此数,尤其那些经济比较发达,先富起来的地区。最能支持开展政府采购的是这种人,最容易干扰政府采购的也可能是这种人。

    2)最终采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招标人”的主导地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所区别,但恐怕实际情况差不多。由于从采购招标项目的提出,资金量的需求以及技术规格的要求确认,一直到指派法定授权人参加招标活动,组织评委会,确定中标人等等,都是由此人认可条件下,或通过其授权人确认完成的。众多有关参加人只是咨询、配合工作。此人在采购招标活动中不一定出现,但是其作用无人可替代。此人遵纪守法,一切事情比较好办;此人搞腐败或者惟我独尊,则授权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一直到参加评标的专家,往往难以抵制;反而可能被软化、收买成为串通招标,假招标的帮凶。

    当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又充分调动最终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性,同时制约他们必须受到有效地监督,依法办事。

    3)最终采购招标单位的法定授权人。由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很忙,不直接参加采购招标活动,其意愿往往通过授权人来体现,许多采购招标活动的细节,也是授权人确认。故而该授权人实际权利不小。对真假竞争采购招标影响很大。

    4)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公司的领导人。其名字不会在采购招标公告中出现,但是却是决定具体采购活动,具体工作人员乃至具体行为的决策人。

    5)采购或招标活动的具体经办人。(有关公告中的联系人)

    6)参加采购招标评审评标的专家(含那些参加审标书但不参加评标的专家)

    7)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最终采购方代表(与授权代表不同一时)

    8)供应商或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或授权代表。

    9)最终采购单位的纪律检查负责人。

    10)负责采购招标活动有关的备案、审查、审批等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务人员。

    11) 参加采购招标公证活动的公证人员。

    12)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管部门相关人员。

    13)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记者。

    14)参加配合采购招标活动的其他各种工作人员。

    15)参加军队或者紧急救灾等特殊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
   
    明确自然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性质,不仅仅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还将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于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实质上,这也是发动、依靠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

【gzztitc 注 :2004年,本人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了全套的《政府采购法释义》。文章写的很好,对我理解法律有极大的帮助。但是,本人始终没能下载到关于“当事人”一条的释义。2006年,本人再次从全国人大网站上下载了《招标投标法》释义(安建等人编写);但是,还是没有找到《政府采购法》的释义。所以,上述问题,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表述。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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