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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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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14:4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过有关部门近六年的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把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引入我国投融资和公共采购领域,将改变我国传统的直接采购和行政分配方式,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不公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界的一件大事。

保证项目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
   
  招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前,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招标投标不仅在公共采购领域被普遍推行,而且也得到了私有企业的广泛运用。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为企业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3%,工期缩短10%。乌鲁木齐-奎屯高速公路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和监督承包商,并将项目总采购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论坛》上。14个合同段总中标价与概算相比,节约4.3亿无,节资率达18%。1998年该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7.1%。
   
  反面的事实 则进一步证明,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往往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发生的昆禄公路、青洋河大桥、重庆綦江彩虹桥等建设工程质量事件,就是项目招标不规范或根本不进行招标的典型案例,让人触目惊心。
   
  为了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在投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防止私下交易和黑箱操作,《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公开、透明、竞争的公开的邀请两种招标方式,将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一对一谈判的议标方式排除在招标方式之外。由于国有企业是这些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可以预见,随着《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两种招标方式的确定和实施,必将为企业也为国家在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的同时,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率。

保障投标企业平等竞争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享有的权利,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同时,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必将有效地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维护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力。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为企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增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拉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财政债券用于六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占13.3%,重点项目达到285个,去年计划中的重点项目为266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符合条件的都必须进行招标,而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除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外,都应进行公开招标。同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贷款方的要求,使用这些贷款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这些招标项目,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商机,并为企业抓住这些商机创造了平等条件。

招标代理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事业中应运而生。《招标投标法》在规范了市场交易双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的同时,也规范了招标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这用法律的形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从根本上纠正了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行政单位,又是企业的做法,在利于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名符其实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大发展。《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业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对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违法行为的克星

  在打投标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如果说,《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对违法行为缺乏认定依据的话,那么,《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则将成为形形色色违法行为的克星。
   
  根据法律的规定,招标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有关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的情况等等。
   
  投标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等。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信息与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于从事与招投标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厂商、招投标机构和中介咨询组织等,都面临新的挑战的机遇。这些企业除了发上提到的有关问题外,要特别重视信息工作。
   
  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企业通过及时了解信息制定经营策略。商机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制定自己的经营策略,及时参与竞争 ,才能获得市场和业务,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进步,信息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实际上,从事与招投标有关业务的企业,信息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企业业务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第三,信息也是企业树立市场 形象的重要手段。企业获取商机,不仅需要及时了解信息,同时出需要树立企业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以便顺利达成商业合作。通过信息宣传自己,使别人了解企业,便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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