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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办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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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0:32: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想请教一下关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备案问题:
(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根据这条规定,我想请教一下,
1.在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否需要对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核?还是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发布媒介、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0日等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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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25 15:30:41 |只看该作者
感觉招标办应该看在那招标文件有没有严重的,歧视性,排他性 。
最主要就是监察招标资料是否完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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