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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要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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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1:4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做法,目前被部分招标人,包括招标从业人员和专家定义为一种惯例,在个别招标活动中采用。针对此类情况我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学习,提出如下观点:

1该做法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使供应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法依法中标。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该做法与财政部18号令和多部委的政令存在明显的冲突。

如果投标人中了A标段,而在B标段也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在“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前提下,B标段只能让其他投标人中标。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8号令)和多部委的政令明确规定招标人应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中,按照顺序选择最后的中标人。招标人设置类似的限制条件,导致了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的顺序选择最后中标人的事实。

3、目前,在工程类项目中,的确存在这样规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的情况;据了解,那是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或者地铁项目,投资及规模都比较大,且在项目具有设计单位和造价单位提供合法数据供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前提下进行,属于行业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而在一般政府采购项目中直接照搬这样的设定办法,会导致不良的结果出现。

举例说明:在某省大型采购活动中,涉及的相同招标货物按使用单位不同划分了3个标段,要求必须由设备原厂商参加投标。三个标段的商务条件及技术要求均相同,符合招标技术参数及相关条件的厂商有3家,质量及服务条件最优者为甲厂商,按照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审办法,其评审结果应为甲厂商中标3个标段。在标书发售前,基于某种考虑,招标人提出一个投标人只能中取一个包段的要求并加在招标文件中,导致实际评审结果质量和服务相对较差的乙厂商和丙厂商都各自中取了1个标段。招标结果公示期间,甲厂商提出了质疑,使用单位也表达了对结果的不满和对乙、丙厂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担心,招标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经请示采购监管部门后,发布废标公告并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常规政府采购中,项目若无特殊情况,限制投标人兼中的条款不能作为招标人分派标段中标权的办法,更不能成为歧视投标人的合法理由。

结论:同时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规定,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条件规定,也违背招标采购相关法规的立法宗旨。投标人如果有能力(意味着能保证合同履约)就应当同时获得多个标段。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项目确有其特殊性,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1、对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详细清晰的说明。

2、请投标供应商根据招标实际需求,正确判断自身人员配备和实施能力,在确保质量和工期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

这样,投标人由被动的受限制合法中标的权利,变为主动合理判断自身能力水平,理性选择投标标段,避免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遭遇质疑和投诉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而陷入尴尬局面的情况发生,也避免了因废标而导致的时间延误,有效规范了招标流程和招标行为。

以上为最近回复用户要求的文件节选,在此感谢社区的bidboy、gzztitc两位领导的帮助和指导,同时也作为前期在论坛请教该问题后的一个总结和答卷。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2 补奖 ,总结有关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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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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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3:52: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现在这样的操作太多,我们工程标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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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18 14:29: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值得肯定!
  不过,在招标采购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是工程项目招标,应该适用《招标法》体系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除外),则应该适用《采购法》体系的有关规定,两者对招标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此外,1、《招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文,和楼主引用的有所不同。
  原文如下:“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请注意:法律规定的原文是“中标人的投标”,而不是楼主所引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
  2、工程项目招标,一般称为标段;货物招标,一般称为标包。两者也是有区别的,希注意区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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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29 11:40: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zzj0102于2010-11-18 14:29发表的 :
  楼主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值得肯定!
  不过,在招标采购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是工程项目招标,应该适用《招标法》体系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除外),则应该适用《采购法》体系的有关规定,两者对招标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此外,1、《招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文,和楼主引用的有所不同。
  原文如下:“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谢谢版主的指点。
招标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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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30 17:26: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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