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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十一) 让恶意质疑的供应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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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5:0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两个月常常遭遇恶意质疑。有说中标供应商造假的,也有说中标供应商经常不按时履约的,甚至还有捏造‘中标供应商产品性能不稳定,多次出现爆炸燃烧事故’的。”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据了解,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越来越多,一些不良供应商随之“混”进来。因此,如何避免恶意质疑成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直面的难题。
  
  为恶意质疑设置障碍
  
  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介绍,“恶意质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因为个人的原因迟到了或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出现了失误,觉得回去难以交差,便试图通过质疑来获取更多的采购信息,以便向公司领导交代;二是个别采购人代表不满意中标供应商,于是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以便推翻中标结果;三是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对招标文件理解出现了偏差;四是跟着其他供应商起哄,“别人质疑我也质疑”。
  
  因此,尹存月认为,有必要控制投标代表个人的“无序”行为,“供应商的质疑必须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人提出;事先就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递交质疑需要授权函,没有授权函,视为非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要求当面送达,邮寄的方式可能导致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没法送达,而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都很难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则透露,有的质疑是供应商之间“携手”的结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差距非常大,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然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便因被质疑而主动放弃中标资格,试图通过顺延中标人后再一起分享更多的利润。因此,李静的态度很鲜明,对于这样的质疑,一定要彻查,绝不能让这样的供应商得逞。“如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且价格远远高出第一名,那采购中心应当特别重视。”李静如是说。
  
  河北省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之规定则让企图恶意质疑的供应商不得不考虑恶意质疑行为可能带来的成本。
  
  累计三次无效质疑应予以处罚
  
  采访中,不少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均表示,对于恶意质疑的供应商应予以处罚。“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供应商的恶意质疑行为进行遏制,才能确保集中采购机构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项目的精细化组织中去。”在上海的一位资深人士看来,供应商最害怕的莫过于信誉危机以及销售受限。
  
  尹存月向记者介绍了他们近期采取的一个具体办法--通过网站向供应商发布“友情提醒”:最近,我中心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有少数供应商在质疑、投诉过程中,不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不是因为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是出于对落标的泄愤、对竞争对手中标的不满,从而无端怀疑和猜测,蓄意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甚至威胁采购人、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我们认为,投标人提起质疑和投诉是其法定权利,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为此,我中心友情提醒有关供应商:一、我中心欢迎各供应商关注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我中心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中心有权予以警告和制止。如供应商十二个月内在我中心累计三次质疑经调查均为无效质疑的,我中心将给予惩处:1.对该供应商通报批评和谴责。2.列入我中心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3.将该供应商的情况向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4.不予办理我中心会员供应商资格。“友情提醒是想让供应商知道随便发泄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尹存月如是说。
  
  公开质疑及质疑答复
  
  “医疗器械采购中,比较容易出现恶意质疑。开标前的质疑还比较好办,比如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有问题,某些数据存在倾向性,那就把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及被质疑的供应商请到一起,让他们相互‘攻击’,最后由专家定论。”李静说,“开标后的质疑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一些。因此对于开标后供应商才提出的质疑,方式则把‘原班人马’(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现场的监督人员)找来,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与专家现场‘互动’,通过专家‘释义’的方式一般也可以化解。”
  
  尹存月表示,“公开供应商质疑的内容、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仅便于社会监督,而且也可以通过让竞争对手、业界了解供应商为什么质疑。这可以对恶意质疑的供应商形成一定的压力,使之在恶意质疑之前不得不考虑业界将对其行为进行怎样的评价。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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