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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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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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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0:5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仪器设备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因该公司在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涉及变更实质性内容,中标结果被判无效。
  
  在此次采购中,S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向采购部门反映:该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当地采购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时,S公司曾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过澄清。该公司在澄清时,把投标文件中缺少的技术要求澄清为“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澄清有效,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已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裁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这起案例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采购人可否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质疑,或者是提起投诉?
  
  二、供应商究竟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澄清?
  
  三、澄清需求到底是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还是供应商提出?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475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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