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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额与采购方式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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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23:5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本人刚出来工作不久,招投标方面的很多疑惑,在此想向各位请教一个比较基本的问题,望各位前辈多多指点,不甚感激。
按照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采购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由单位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呢?比如,广东省2006年公布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是50万,那么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单位对于50万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否一定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实际采购中又是怎样的一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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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28 22:46:57 |只看该作者
很疑惑的一个问题,有没有好心的前辈或同仁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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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08:03:21 |只看该作者
可查当地规定,例如: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09]26号)

2009年8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小额零星项目,且该品目类别在当月(季、年)协议供货招标中没有中标供应商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且采购单价及采购批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管理范围、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并发布)、属于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实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制度。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实行审核管理。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包括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部分(包括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出适当调整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对《目录》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需要,《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和部门集中采购部分可进行合并,也可将部门集中采购部分中的部分品目调整至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目录》范围可适当补充,原则上不得删减。(二)《目录》中有关品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规模情况和管理需要适当向下调整。(三)根据需要,可对《目录》中所列的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定点采购品目范围进行调整。
    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公共支出与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hebgp.gov.cn)为本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八、《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三日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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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23:27:17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heluhua) 的帖子

谢谢楼上heluhua的回复。
广东省也有内似的规定,省财厅2006年颁布的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工程类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限额是50万,如果照这样理解的话,就是50万以内的工程财政资金,采购人是可以自行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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