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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退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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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9:0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退二线”(原创)

相信大家不会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领域内最具知名度的一个词组,近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条条到块块,采购中心的设立犹如雨后春笋,采购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作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人们甚至将政府采购与采购中心划上等号。从事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是采购中心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能,就在这一身处采购最前沿的运动群体中,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采购中心令人遗憾地萌生退意。

采购中心“退二线”现象令人忧

现象一,集中采购业务“转委托”。如果一个地区设立政府采购中心,那么列入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项目理应由采购中心强制代理,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从事这部分采购业务的代理。但有些地方却出现“转委托”现象,意即采购中心将采购人委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业务再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中心充当“二传手”角钯,自己并不干活。从而造成采购成本的双重增加,一是采购中心的人员和运转经费,二是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费。

现象二,采购中心退变成交易场所。不少地方成立大一统的招投标中心后,将政府采购业务纳入其中,采购中心有进驻大中心的,也有被大中心合并的,在这类综合性的招投标中心内,采购中心由采购操作的“一线部队”逐渐退居“二线”,最终退化成一个交易场所,将自己份内的集中采购业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或直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受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化”,目前建设部门主管的工程招标工作并未设集中招标机构,全部是市场化代理招标,只设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现象三,采购中心以监管机构自居,将业务全甩给中介机构。某地采购中心在同行中可以说是“老前辈”,最初的工作也搞得轰轰烈烈,很有声势,探索出不少宝贵经验,后因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等多种原因,就是这样一个身经百战的采购中心却“刀枪入库”,从此不再从事具体的采购操作业务,以监管机构自居,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让社会中介机构全权经办。
  
现象四,一个地区出现两个或多个同级别的采购中心,“资格老”的采购中心较少从事实际操作业务。某地级市早年曾设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几年后又设立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这两个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仍保持设立之初的状态,而该地采购总量并不算很大,于是采购业务就逐渐由前者向后者转移,资格老的采购中心慢慢地撤离采购一线,而从事一些协调工作。

导致采购中心“退二线”的原因分析

一是领导不支持、不重视所致。有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采购工作无足轻重,搞好搞坏对自己不构成大的影响,在这方面难出什么政绩,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不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业务,因而重视程度不如组织收入、预算管理等核心财政业务,批评多,表扬少,工作上求全责备,令采购中心束手束脚,抑制了一线同志的工作热情,因为没有谁愿意整天吃批评。

二是部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消极颓废。一些在采购中心工作的同志认为采购工作是“恼人交易”,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少不如不干,又何必把自己放在风口浪尖上颠簸呢,看到一些工作卖力的采购中心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客观评价,在诸如双评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只能“坐后排”,他们在工作上更是提不起精神。相反地,采用“灵活”的办法选择做老好人,“放权”于采购人。

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职责不清。尽管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各地限期实现管采分离,但并没有完全到位,分而不清、理而还乱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仍有不少政府采购中心身兼二职,且逐步退变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如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纷纷更名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但在更名后并未对采购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职能出现缺位。

四是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所致。某地对当地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竞拍、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建设部门的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0多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面对别人争抢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中心抢不过、守不住,自然变得无事可做。还有一些采购中心还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乐意有别人接手,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分抢”保持沉默。
  
五是监督考核不严。目前,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已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类似于这样的考核所收受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些考核办法不合理、考核内容不全面,还有些考核满足于看材料、听汇报,对代理范围和项目是否齐全、节约支出效果如何、采购政策落实等集中采购机构实际工作开展得如何并不深究,在考核中甚至出现打和牌现象。

正视采购中心“退二线”现象,切实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离开领导的支持,采购中心的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各级领导要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并不仅仅是采购中心的事,而首先应是各级政府、各个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的事。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合理地设立采购中心,保障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支持采购中心依法开展工作,并严格要求采购中心积极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第二,采购中心要自加压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采购中心工作的同志们不能自甘“堕落”,自废“武功”,要忠于职守,顶住压力,勤勉工作,以坚持不懈地规范操作赢得委托人的认可,以过硬的业绩赢得各方尊重。在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政府采购的各类政策、法律、规章,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实现节支促廉的工作目标。
  
第三,实施严格的管采分离。各地要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任的精神,迅速理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之间的职责,原挂靠行政机关的采购中心要迅速剥离,采购中心在行政上、党务上均应直属党委、政府,原由采购中心担负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要全部“交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内设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另外,在是否设立采购中心的问题上不搞“一刀切”和“东施效颦”,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本地区的集中采购模式。
第四,整顿招标投标市场。近年来,不少地方组建了综合性的招标投标机构,有的叫招标中心,有的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但组建这样的中心有利于公共资源集约、便于实施集中监管,这也是整顿招标投标市场的有效手段,在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对此应予积极支持,以此为契机,搭载大中心的综合交易平台,强化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第五,建立科学严密的绩效考核机制。要让采购中心有生存压力,对采购中心的经费安排不能“大包大揽”,要让采购中心“饿着肚子”搞采购,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并留着空间逼着采购中心靠大力拓展代理业务来“养家糊口”。要严格对集采机构的考核检查,将经费安排与工作实绩挂钩,对集中采购的规模、节支、廉洁、发展等诸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准确而客观地反映集中采购任务执行得如何,将集中采购项目的最终采购金额与采购预算相比,将集中采购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与集采机构的运转费用相比,是否“划算”。重点考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集中采购节约了多少财政性资金,节支率有多大,比较对象有采购预算、市场平均价;集中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恰当、政府采购程序与否规范;节能采购、环保采购、绿色采购的政策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可以说,采购中心“退二线”涉及的原因比较复杂,但这种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有的可能是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有的可能体制、机制不顺而走向无奈,有的则是消极不作为。鉴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集中采购仍是可选择的主要模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力军,集采机构的设计目标尚未达到、使命尚未完成,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还有待通过强制性的集中代理来强化,采购代理业务的市场化条件还不成熟,很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有待落实,反腐败反贿赂的功能还有待发挥,所有这些都表明采购中心现在“退二线”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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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深入分析了“政府采购集采机构”面临的问题,提出个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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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9:36:4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采机构的设置从全国范围来看,可谓是五花八门。楼主对集采机构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我也班门弄斧地简要谈谈相关机构设置的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不统一。我没有做过详细调查,但据从某篇文章上获得信息,全国各地集采机构设置的模式有很多种,比如本级财政部门的二级机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单独设立直属于本级政府等。
  二是管采不分。有些地方采购中心设在财政局,而本级财政部门却未实际设立类似于采购办的监管机构,实质上变成了采购中心、采购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三是集采机构被撤销。不知是缘于政府采购法的措辞“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还是勇于改革探索,一些地方开始撤销集采机构。
  四是人员力量严重匮乏。
  五是专业培训严重不足。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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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0:52:1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领导不重视,采购中心没有地位,服务对象都是机关政府的老爷,采购中心的小职员,怎么敢和级别更高的领导抗衡,我们国家是按行政级别来管理的,不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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