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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领会大纲精神 积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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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6:4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4月30日,在五一节日之前,《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如期公布了。可以说,这是不少业内同仁期盼已久的大事;也是给人们不小震惊的一件大事。一些网友直呼:面面俱到,太难了!
  
  笔者也是刚刚看到该《考试大纲》的。匆忙之中,草草学习了一下,觉得并非如此。下面,简单的谈点个人意见。由于有关的辅导培训教材尚未拿到,笔者的看法很可能有不妥之处,仅供参考。届时,应该以正式的培训教材为准。
  
  第一点体会:《考试大纲》集中反映了国家对“招标师”的基本要求。
  
  《考试大纲》说道:
  
  【《 考试大纲》 规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目的、内容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水平要求,是全国各行业从事各类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国家标准,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养职业能力水平和参加职业水平考试的必备指导用书。】
  
  我们应该理解,国家推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为了今后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奠定基础。
  
  【为落实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切实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科学评价招标采购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成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 考试大纲》 经过专家委员会认真组织编写,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审定。】
  
  有关领导部门和专家,不会没有考虑到培训考试的知识能力范围以及难易程度的。显然,如果考试太容易,是个人就能通过,则不能淘汰那些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解决目前招标机构中人员鱼龙混杂的现象;反之,如果太难,全国只有几个几十个人考试通过,那么,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我们应该理解有关领导和专家们的良苦用心。
  
  再仔细看看上面那段话:【是全国各行业从事各类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国家标准,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养职业能力水平和参加职业水平考试的必备指导用书。】
  
  笔者的理解是,他们明白招标采购比较常见的是划分成“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型的。但是,对于招标师的要求,不能仅限于一种类型的知识与能力。也许,用“一专多能”的词语描述更为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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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6:43:5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点体会:  三个用词,表达了水平程度要求的差别。
  
  有的网友以为,《考试大纲》没有体现对于各类招标从业人员的差别要求。这种想法也许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以为,《考试大纲》中,频繁的使用三个不同的词语,反映出对招标采购人员水平的差别要求。
  
  这三个词是:“掌握”;“熟悉”和“了解”。
  
  比如,对第一科目《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考试内容和要求,共分10节。其中,第一节是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与宗旨;第二节是招标投标人和代理;监管部门;第3节到第7节,基本上是按照招标流程程序划分的,从招标开始,到投标;再到开标评标;再到中标通知和签约;再有就是质疑投诉等。第8节是法律责任。第9节是其他国内法律,如政府采购法等;第10节是其他国外法律或规定(如世界银行)。
  
  大家应该注意:对于《招标投标法》的知识,《考试大纲》的用词是“掌握”,这是本文的最高级别要求。笔者的理解,“掌握”一词,表明是不仅熟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深入理解;同时,还要能在实践中运用。能够具体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
  
  再看对于其他,比如对于行政处罚等等,采用的词语是“了解”。
  
  笔者以为,“了解”是一种知识普及,需要知道;但不是要求招标师对此也十分的精通;换句话,不是把招标师看成和律师一样能够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招标师应该知道有这回事,遇到问题时,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士帮助解决难题。
  
  对于《政府采购法》,大纲要求是“掌握”;而对于世界银行等,大纲的要求是“了解”。
  
  招标投标协会不久前出版了有关法律法规手册,收录了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274个;其中,注有▲号的,是与招标师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
  
  笔者初步统计了一下,这样带的▲号法律法规也有大约70个。显然,如果让大家“闭卷”考这些法规,不仅太难而且实际意义不大。
  
  笔者以为,真正要通过考试要求大家“掌握”的,是那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多部委颁发的政令;和财政部,商务部颁发的特定适用范围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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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6:44:40 |只看该作者
  第三点体会: 《考试大纲》指明了四个科目考试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这是《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笔者以为,最好结合四科的培训教材来看,方能更好的理解。所以,笔者暂不发表意见。
  
  不过,笔者想说一点:对与70个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单纯的阅读和记忆是不行的,需要综合理解并总结归纳。前些天,陈川生同志出版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一书。我以前的理解它是针对评标专家写的;现在看来,对于备考招标师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书中总结归纳的几个表格,如: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规定...
  
  关于评标办法分类的研究
  
  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专家专栏陈川生目录下,特别有介绍。可以去看和下载后再仔细学习。
  
  此外,大纲仅用两个段落描述了《案例分析》这一科目考试的要求。一时,人们还难以抓住其内容和要点。不过,从以往的报道中,笔者以为:这一科目,应该是招标师水平考试中,最难、最能体现从业人员水平差距的一科。其考试时间是3个小时,比其它三科的2.5小时要长;其描述是对以上三科内容的综合理解与运用,据说,培训教材给出100多个案例。这更表明是综合三科的知识和能力才能达到体现的。希望大家一同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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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6:45:38 |只看该作者
  第四点体会: 两个问题
  
  《考试大纲》也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不很明确。
  
  第一个是否分类成“工程”;“货物”;“服务”等等进行考试的问题。
  
  从大纲本身看不出有此分类。不久前,著名业内专家陆通老师在接受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访谈的时候,提出了这个问题。笔者原则上赞同陆通老师的提议。
  
  陆通老师是业内资深的专家。笔者写过一篇文章《亲爱的战友,如今你在哪里》,是回顾1992年我国第一次对招标采购人员正规培训班的故事。那是由中国招标周刊社发起,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支持,几十个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员参加的培训班。除了世界银行官员讲课以外,陆通老师也是主讲人之一。
  
  笔者理解,我国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是从空白开始,而是在实施招标采购20多年,实施《招标投标法》十年的基础上进行的。笔者不知道如今从业人员具体分布的统计数据;但是,从个别私人文章中得知,我国目前有各类招标代理机构5000多家,其中,大型综合性的招标公司,也许只有100-200家;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大约有4000多家。
  
  具体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来说,具体接触到的招标采购类型,可能不是那么全面。重点熟悉的,就也可能只是“工程”或者“货物”了。一个从业人员,他的水平最真实的反应是在实践中;熟悉设备国际招标的,可能很少接触工程招标;反之,亦然。专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公司里的从业人员,接触国际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机会可能就比较少。
  
  如果,不划分类别,大家一样的要求去考试,则比较难的体现出从业人员的具体水平。
  
  当然,若是修改大纲或者培训教材,工作量极大,也不现实。
  
  笔者初步设想:能否按此大纲要求培训;在考试出题时,一个卷子,出有不同类别的选择题?
  
  比如,在考法律一科时,基本题占50%,其他分成A类(工程),B类(国际招标)和C类(政府采购货物),各也占50%……
  
  这里的细节,还需进一步研究。
  
  第二个问题:除了对于以上分类的“权重”以外,大纲也没有表明四科之间的“权重”。目前,我们得知,四课考试必须全部通过,才能取得“招标师水平证书”;如果一次通过三门,还可以转年再考,争取通过第四门考试。
  
  笔者不知道应考人员的总体情况。总的感觉,其中,第二科目《项目管理与招标采钩》
  
  很可能不少从业人员在实际不会接触到,从而感到十分的困难。
  
  笔者以为,国家对此要求是正确的。一方面,采购招标只是整个项目中的一个环节。还有其他重要环节,如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申请审批;落实资金;竣工验收;总结等等,都十分重要。了解这些环节,对于做好采购招标的具体环节是有益的。
  
  另一方面,笔者以为,单纯的“招标代理”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将来,我们的招标公司,很可能应该向咨询公司或者项目管理公司发展。那样的话,上述要求更是必不可少的。
  
  不过,近期,在招标代理公司不少人接触不了实际的项目管理的情况下,把这一科的考试与其他科目等同,似乎有点问题。弄不好,只能是让大家从理论上有所学习、了解而已。
  
  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73578334.html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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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7:32:20 |只看该作者
太复杂化了,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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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9:5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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