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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是地方保护的工具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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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6:2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不是地方保护的工具


  【转载者注:作者提出了一个当前现实生活中亟须关注的问题。Gzztitc


          2009-3-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华


  由于经济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国际上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拉动内需,拯救国内经济,我国投入40000亿元人民币,美国批准7870亿美元,日本准备投入100万亿日元(约1万亿美元),欧元区的国家也纷纷有大动作。
  
  在国内,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拉动内需的措施,政府采购措施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各地在纷纷出台政府采购措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政府采购当地化的倾向。这些措施一是没有法律基础,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二是政府采购起到了贸易保护主义的作用,也与国内外的潮流相违背。
  
  地方保护规定纷纷出笼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豫政〔20099号)第10条要求“扩大当地产品消费需求。政府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接待一律使用省内产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9]2号)第1条第3项规定:“扩大地方产品消费需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生产经营中外购燃料、原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地方产品。提高地方产品市场占有率。”
  
  《吉林省<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扶持客户优先购买一汽汽车,促进一汽汽车销售。长春市政府一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长府发〔20091号)鼓励政府采购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企业在新购、更新设备招标时,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本市产品不得低于50%
  
  天津出台30条措施促经济发展,包括“安排9000万元,支持优势企业发展。主要是支持本地建设项目采购本市生产的钢材,按照采购数量每吨给予生产企业100元的补贴;”“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设备和劳务服务。”
  
  安徽省不但有政策指导,还有实施办法相配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采购,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省产汽车、烟酒、家电等地产品。”随后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新闻发布会上,省经委在题为《扩大内需、帮助企业渡难关,确保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报告中详细列出了八项具体的措施。除了“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等特色措施外,更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购列入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省产汽车、各级政府优先采购选用省产品。据说这是国内所有地区中第一个详细列出支持汽车、水泥、钢铁等重点产业的省份。安徽宣城市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公务接待原则上使用本地产酒。”
  
  政府采购当地化违背了现行法律

  
  曾有地方领导指出,这些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这一领域。”但事实上,在法制国家、法制政府的建设中,我们必须审视政策、规章出台的合法性,不光看其合理性,因为要依法行政,合法性更为首要。
  
  前文所指出的各个地方政府采购产品当地化的政策,一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要求政府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能搞地方保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是政府采购的当地化,还会间接影响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蒋莉蓉4


    保存时间:2009/3/12
    原标题:政府采购不是地方保护的工具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903/20090312095538_268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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