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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有多少“指定”会遭遇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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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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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20 14:4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有多少“指定”会遭遇反垄断诉讼?[/size]


      据报道,继8月1日、8月11日共6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后,8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不到20天内遭遇到第三波反垄断诉讼。这次诉讼请求与之前两次的诉讼请求一样: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不到20天内遭遇第三波反垄断诉讼)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这样做法的情况有多少呢?


  一、招投标领域内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甚至利用行政审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权力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的权力,或内部控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不让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评标专家库,是不是一种垄断?
  
  有些政府部门继续维持甚至新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更不把国务院的有关意见当回事,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继续维持甚至新设置一些非法的和不符合国务院意见精神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等。这些够不够得上用《反垄断法》来衡量和追究呢?
  
  为了方便实施上面所述这些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类似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设立中信国检公司一样的模式,甚至不惮于赤裸裸的对抗国务院2001年81号文件规定,直接以政府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名义开办招标中心、招投标市场、产权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投标市场,然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这中间有多少事情是明目张胆的垄断呢?又岂止是一种垄断呢?


  二、《反垄断法》成为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利器size]
  
  从法律直接约束的层次来说,规范招标投标,过去只有《招标投标法》来衡量和约束招投标行为。后来加上了《行政许可法》,这本来是个利器,是保证政府部门不乱作为的利器,可惜这法似乎与招标投标不太直接,法治政府的建设也还需要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业内对这部法律对招投标的深远意义还认识不足。现在《反垄断法》出台并实施了,这部号称“经济宪法”的法律当然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紧密相关的,相对《行政许可法》对招标投标来说要直接的多了,只要招投标业内人都去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坚决维护、坚持运用,招标投标目前面临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就一定能解决。特别是业内的专家和学者多宣传、多引导、多做工作,就能带动业内群众提高认识。一部法律能否产生大的作为,离不开相关群众的作为。民不举官不究,“民举”也需要按照安定有序的原则,有矛盾有分歧是正常的,有矛盾有分歧不消化不沟通是不正常的,有矛盾有分歧平心静气安定有序的反映、分析、讨论和协调是正常的,否认矛盾掩盖矛盾积累矛盾激化矛盾是不正常的,这中间也许还有需要解放的思想问题。招标投标协会是党和国家给予业内的矛盾协调平台,担当着反应业内诉求、规范业内行为的职责。关键是看咱们业内大众有没有足够的法治意识,是不是依靠了这个平台,是不是维护和督促这个平台,帮助这个平台,使用好了这个平台;是不是安定有序、平心静气的研究、分析咱们招投标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力求给出解决问题的答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一个都不少。激愤是不解决问题的。党和政府当然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但我认为,目前业内大众的努力需要跟上国家立法的步伐。
  
  其实,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就把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作为招标投标规范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专节提出来了,也把《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招标投标的深远意义指出来了,但是,对于《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乱作为的作用和意义,业内就存在认识不足、行动不够的问题。现在,《反垄断法》为我们打破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供了利器,我们会不会再次发生认识不足、行动不够的问题呢?当然,一时的认识不足和行动不够,不代表永远,招标投标的现状不代表我国招投标的未来,最近接二连三出台的新法规新措施就是明证。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 余以军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685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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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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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20 15:38:41 |只看该作者
给楼主一个真实文件条款参考:

AAA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的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XX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备案范围
凡在YY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工商注册在市外的勘察设计企业(含施工图审查机构,下同),均须到YY市建筑业管理处办理进Y登记备案。
第二条  备案条件及要求
(一)勘察企业进入YY市办理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2、成立驻Y营业分支机构,在YY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存放场所;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有效期内);
4、进Y承担勘察任务的土木工程师(岩土)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并均为该企业正式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5、进Y承担勘察任务的技术人员均须到市建筑业管理处签字备案;
6、交纳诚信保证金20万元。企业退出YY市建筑市场,保证金可以申请退还,但从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YY市承接业务;

备案!有多少垄断借汝之名盛行?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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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8-8-20 16:16:46 |只看该作者
进入某市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应为民营企业(无国有资金及股份、无主管部门);
(二)具有乙级以上的招标代理资质;负责项目代理的工作人员应为4人以上,其中为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含注册造价师1人);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上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的“三金”证明(养老保险部门提供的对账单原件,无以上人员姓名的无效)、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供备案时审核。
(三)——————
(四)———————

备案手续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以上是真实的。

向谁诉说!

多年前,针对某地市的招标市场垄断文件,我们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过,后来,该市收回了文件,但从今以后,我们再也没有在该市承揽过项目,代价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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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8-20 19:44:26 |只看该作者
业内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业内存在以规范之名实为垄断之实的的种种规定,是业内划时代的进步。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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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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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3:55:57 |只看该作者
最近就发生了国际招标由于是外地代理公司而在当地备不上案的事情。。。想想就恶心。。。。 [s:6]  [s:6]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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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8-22 14:05:3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再正常不过了。地方的这些规定全都是地方保护主义,虽说不合理,但也未见得就不合法!我们陕西应该是保护的晚了,现在建筑市场上充斥着各个地方的代理机构、建筑公司、设计单位。所以从今年起,所有的外地建筑公司、代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均需在省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过程中肯定要求的相对比较严格。

举个例子吧,一斤肉,一个人吃也是吃,十个人吃了也是吃,但总的没一个人吃的好!所以国家某些单位利用手里的权利违法弄一些收费项目的,可以坚决抵制,但地方保护主义,在那个省都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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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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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0:17:51 |只看该作者
是啊,都有地方保护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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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08-9-1 15:16:19 |只看该作者
就是~~备案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地方垄断(有些地方备案一次性要交几万的保证金,做一个项目才几千)
总有些奇怪的人,总有些奇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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