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601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2.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检测点少于8个则不得分”,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3.招标文件中规定控制器须采用PLC系统,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属于将特定领域、特定年限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评审因素。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在此前项目已因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况下,采购人提高了部分技术标准,导致再次因没有供应商响应而废标,相关行为缺乏合理性。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