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林草生物质高效增值利用研究仪器设备购置第一批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749-1940SUMEC251D)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承德万仪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三组
被投诉人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
被投诉人2: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剥夺了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合法权利,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2.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代理机构重复进行资格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代理机构就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