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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发现标书不合要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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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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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20 22:0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批设备打成一个包,招标时按最低价定为某经销商中标,签订了合同后才发现经销商把标书某些设备的数量减了,当时没有发现,按总价报该经销商价格最低,现在发现东西少了。请问按法律是否还可能挽回损失?是否一定得按合同行事,还是能使合同作废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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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8-21 11:12:2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本身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在先,合同签订在后.
如果中标人在投标时就已经少了部分设备数量,虽然评委没有发现,但也不能避免中标人有虚假中标的嫌疑.
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居然都还不能发现设备数量上的变化,可见招标人也太过粗心,应该打上一板.
现在情况很好办,一是中标人与招标人友好的解除合同.
二是招标人向有关部门提起合同订立无效申请.
三是要求中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数量及投标时的报价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四是以虚假中标论处.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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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8-21 16:09:0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从楼主所说明的内容来看,是该经销商在投标的时候改变了某一设备的数量,而据此报出的总价相应减少,因此他才会在评标的时候中标.实际上,是该经销商的投标文件改变了设备数量,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因此,在评标时应该认定投标无效,作废标处理的.但是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这一错误.所以才有了后来的确定中标和签订合同.
我认为这时候的处理方法有二:一是向监管部门投诉,认定中标无效,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二是与中标人协商,合理调整.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合同签定时招标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数量要足够大),
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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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7-8-21 16:14:37 |只看该作者
你们也太粗心了吧,签合同的时候都没发现到对方动了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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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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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8-21 16:33:28 |只看该作者
数量偏离属于实质性偏离,该投标人的投标应该属于无效投标。
两种处理办法:
1 按照评委的评审推荐顺序,选择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
2 请评委复议,重新评出新的中标候选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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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7-8-21 19:35:24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中标人咬定不是有意少数量而是疏忽,货物也已经发出,坚持要按少数量的合同行事。如补足数量中标人的总价与第二名投标人相差不是多太大,第二投标人也来不及准备货物。请问单位是否可追究当时评委的责任?评委应承担多大责任?(改组2评委都是新参加招标)。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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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8-21 22:07:59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追究评委的责任,招投标法里规定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擅离职守,受贿,透露相关情况等
楼主说的情况里是其评标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应该算是很小的失误了.
我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
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评审专家个人应该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定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包括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这种专家问责制,所以不易追究.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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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8-22 21:24:37 |只看该作者
中标人自行更改合同数量,合同是不能生效的!当然要作废,如果造成损失要负责的!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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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7-8-23 06:26: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rona2007-08-21 22:07发表的:
对于追究评委的责任,招投标法里规定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擅离职守,受贿,透露相关情况等
楼主说的情况里是其评标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应该算是很小的失误了.
我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
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评审专家个人应该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定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包括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这种专家问责制,所以不易追究.

    我是那2评委单位的,想帮他了解一点相关法律情况。现在学校管资产的领导把责任全归在那组2评委身上,没有一点怪中标经销商的意思,说他在法律上没一点错,并且要该评委签一份文件说明当时评委已经知道少了数量但认为其总体优于其它才选他排第一,领导要仍按少数量的合同执行,否则要处分该评委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请问该评委是否有依据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
   执行少数量的合同,东西是少了,但钱也相应少了,损失并不是数量差额乘以单价那么高,因当时招标排第二经销商的总价比中标人(少数量)高很多(当然比补足数量的低些,差1万元左右);
   评标时有几十个项目,数量各不相同,领导当时也没强调要注意审查数量只强调性能参数,实际上其它各组都没查数量,只是该组由于投标人的故意出了问题(数量少的项目有好几处);
   评完标,领导没有把标书副本交给评委(也未见到过后来的合同),该评委到几个月后经销商通知验收才发现少了,如果早把中标书或合同副本给该评委,早就会发现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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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8-23 09:07:20 |只看该作者
看来LZ所说的评委是招标人的代表,也就是你们学校的代表,评标出了这样的问题毫无疑问责任肯定是评委的责任,别的评委估计是从专家库找的吧,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基本不可能,只有业主代表的两个评委是跑不掉的,学校领导拿他们是问,也合情合理,不过要承担啥法律责任的就比较玄了。
至于中标人,他可能是无意出错,也可能是有意,但根本无法拿出证据来说明他是故意的,也没办法证明他是弄虚作假,当然拿他没办法。他只对他的投标文件和签订的合同负责,你们学校领导拿他是没办法的。
这件事,只能责怪两方面的人:1、评标委员会2、合同谈判、签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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