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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提问: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被终止合同的,是否能从前面招标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中递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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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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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3:1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是否分为两种情况(均为因中标人原因终止合同的):
1、未履行合同内容而终止合同的;
2、履行合同部分内容后,终止合同的。
请问这两种情况在实际处理中大家的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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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6-1-29 14:36:55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发生这种情况多数需要重新招标。况且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般也已届满。 (2016-01-29 13:15)
不一定,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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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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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9 14:37: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一直在思考,重来没碰到过。
按我个人理解,主要看中标通知书是否发出。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发出后视为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应该是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那么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如果被废止,其它的候选人不应当续签合同,因为他们和甲乙双方没有关系,也没有继承的法律依据。招标是合同签订的一个过程之一,它形成的合同关系破灭,意味着新的合同关系的确定应当从新进行招标。
如果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第一名主动或者被动放弃了资格,那么合同关系尚未建立,也就是说,乙方待定,此时应当可以选其它的候选人。

LZ说的两种情况都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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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6-1-29 16:38:23 |只看该作者

回 bw070 的帖子

bw070:这个问题一直在思考,重来没碰到过。
按我个人理解,主要看中标通知书是否发出。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发出后视为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应该是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那么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如果被废止,其它的候选人不应当续签合同,因为他们和甲乙双方没有关系,也没有继承 .. (2016-01-29 14:37) 
您好,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重新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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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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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7:01: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到了合同终止阶段,中标通知书必然发出。另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不等于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认为应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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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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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9 17:53:34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原文是发出后,那么为什么发出后改变结果将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是因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可能不生效,但生效必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照合同法,到达时生效。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成立,虽然没有法律明文,但是可以推测出这个结论。当然了,本贴讨论不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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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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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30 08:30: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分析,如,是由于招标人及评审专家违法原因,还是原中标人成本因素,或是招标人需求变化,还是原中标人经营恶化?等等,最好选择重新招标。   即使是不考虑法律上的规定,原来的中标候选人也并不一定就肯定会同意按照原来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再说,和他签订合同,对于没有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又有些不公平。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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