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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答疑算不算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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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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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09:4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大家,招标过程中的答疑是否属于澄清?是不是也必须满足开标前15天的限制?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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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10 09:59:50 |只看该作者
澄清有主动澄清和被动澄清两种。被动澄清就是对投标人提问的作答,并一般以书面答疑文件发给所有的投标人,这种答疑文件在法律上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受15天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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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12-10 10:22:55 |只看该作者
答疑也好、澄清也好,只是表述的不同。本意就是:招标人发出的文件,凡是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或更长,否则投标截止时间就应当顺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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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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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10 10:53:38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两者因涉及双方利益严重性区别,关于时限的限要求是有差异的,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澄清或着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最短期限为3日或15日。
2、如果是对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受这个期限限制,相应的不需要顺延。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的答复最短期限为2日或10天。
4、如果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只是口头询问,招标人可以不答复或不给与书面的答复,有时是涉及到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表述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要进行“诱导”。
特殊的异议,需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的话,行政监督部门可能会不受理投诉,当然,不是不能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
参考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异议,必须进行答复。参考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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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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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1:40:09 |只看该作者
答疑,单纯从字面意义来说,先有问,后有答复,没有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就不需要主动给与各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进行书面的答复。
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诉讼比较少见,曾经有政府采购的案例,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出于好心,主动给个别投标人"解释",投标人按照他的解释进行了投标文件的编制,这个投标人最终没有中标,随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搞得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很被动,是由于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解释不一致,造成了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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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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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2:10:00 |只看该作者
很多时候,我们都是被“可以”、“应当”、“或”等,这类的汉字给搞糊涂了,[s:58]
不管是我承不承认,我的小学老师还是我的体育老师,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个人建议仅供参考,按此执行,后果自负,[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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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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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4:02:09 |只看该作者
回4楼大大:对,所以有时在一些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网站浏览时,总会见到一些答疑文件里都是这样表述的:“按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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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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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08:50:02 |只看该作者
所谓答疑,就是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做答。所谓澄清,就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发现了问题,主动进行改正。两者都应满足开标前15天告知投标人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有如下解释,供你参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在法定的时间里,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由于受到所获得的信息、时间、经验、专业知识的限制,招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如果使用错误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必然会影响招标的效果,甚至导致招标失败。因此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者根据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要求,对一些条款表述不清,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甚至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错误,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本条对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和通知形式作了规定。为了使得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全部作出相应,并编制出有质量的投标文件,该条款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收受者至少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十五日前获得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书,少于十五日则通知书无效。这些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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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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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37:57 |只看该作者
多谢各位的回复,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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