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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不足三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的“特赦”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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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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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 09:1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记得好像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可以继续进行的可以继续进行有个“特赦”发文?

但是要用了一时又找不到了,哪位大侠给个连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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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9:39:10 |只看该作者
特赦”发文?,没有听说啊,只有竞争性磋商有个124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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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9-2 09:45:39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特赦”发文?,没有听说啊,只有竞争性磋商有个124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 (2015-09-02 09:39)


对对,是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就是这个。感谢!感谢!

注我把原帖描述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以免混淆视听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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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9:53:2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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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1:15:02 |只看该作者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两家。但是请注意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中第十四条中定义了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二)社会管理性服务、(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四)技术性服务、(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所以个人认为服务项目可以,但是涉及到货物或工程,就不能两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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