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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问行家,这样做违反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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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1:4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单位一项房建工程,因工期紧,先将桩基进行了公开招标,还是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然后再进行了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总包的结果刚刚出来
现在区建管站找来了,说是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的第五点
第一,桩基是拿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如果说不合法,为什么省里还让先招桩基呢?
第二,桩基的招标五月份就完成了,现在桩基施工也完成了,该文件是8月份出台的,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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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9 13:11: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介绍的情况,查阅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4]163号
”的规定:

[/table]
  (前   言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table=100%,inherit]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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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9 13:44:56 |只看该作者
首先,说说“时效性”: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是2014年8月4日发布的,其中有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项目桩基工程招标时,《办法》尚未生效,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现在区建管站找来了,说是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的第五点。争议的焦点:怎么划分“单位工程”。

按《释义》说明中对应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

“2.0.6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 0. 7分部工程part project

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引文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然后才是“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作为构筑物,桩基工程肯定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正常情况下,谁也不能说桩基工程就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托住上部结构,有可能是砌体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所以,将桩基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是可行的;当然,前提是建设方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招标方案审查或备案、勘察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前置手续。

其次,规范用语为“可”,就是说可以由相关单位(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等)来协商处理,毕竟可以这么划分,也可以不完全这么划分。

[/table]
[table=100%,inherit]再次,按楼主介绍的情况,本项目的桩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按组成结构划分,属地基基础及基础工程(的子集);按空间位置,正常情况下,属于地下工程(一部分;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露出地面;桩周边的地下的土壤也是地下工程,可不需要施工方去特别处理或者是已经包含在桩基施工应该考虑的范围内,也就不需要进行发包处理)。


附:规范条文:

3.1.2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

3.1.3建筑工程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水下工程、水上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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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9 13:46:35 |只看该作者
个人没觉得有什么不对。桩基是一个单位工程,属于最小招标标段。因为还没有施工合同呢。要是总包了地下、地面,再将桩基从总包施工合同里扒出来才违反了这一款。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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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2-9 13:49:09 |只看该作者
小结一下:结合上面的情况来看,第一次招标时《办法》尚未生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办法》,住建部现在是有了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但还不是“强制性规定”。(抠字眼的感觉,有木有?
若与监督部门还有争议,建议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
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解释。
(办法也是人编制、整理出来的,考虑的情况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要有一个逐步深化、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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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2-9 14:28:32 |只看该作者
桩基不是单位工程,是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6大分部工程之一,是不能把各个分部工程单独发包,招标以项目为单位,最低也是单位工程(关于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参考工程监理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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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2-9 15:32:5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小结一下:结合上面的情况来看,第一次招标时《办法》尚未生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办法》,住建部现在是有了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但还不是“强制性规定”。(抠字眼的感觉,有木有?)
若与监督部门还有争议,建议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 (2014-12-09 13:49)
非常感谢,你解释的太清楚了,你是高手呀,对法律法规的情况了如指掌,一看就下过功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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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2-9 16:46:59 |只看该作者

回 llx0578 的帖子

llx0578:桩基不是单位工程,是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6大分部工程之一,是不能把各个分部工程单独发包,招标以项目为单位,最低也是单位工程(关于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参考工程监理验收程序) (2014-12-09 14:28)
单位工程是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但有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图纸的工程,能独立核算。
但是一般还是会把可以专业承包的工程单独作为标段进行招标啊?规模较大的桩基工程好像还与一般基础有些区别。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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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1:07:23 |只看该作者
个人就碰到过这种问题,某重点工程,由于主体建筑涉及与配套工程细化设计的问题,但配套工程设计迟迟没有确定,造成主体工程的设计一直搁置,为了加快工程建设,采用了土方与地基工程先期开工、先期招标的方式。该工程并没有出现楼主提出的争议,而事实上在土方与地基工程先期招标时,需要到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也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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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1:11: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到的问题是否还有隐情,比如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招标时,只是进入了公共资源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交易,但过程并没有接受住房和建设部门的监管。等待主体工程招标时由于需要办理产权证和开工许可证才去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招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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