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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公开招标结束后,签订合同能否再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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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0:12: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一综合楼装修工程公开招标结束,签订合同,1.合同中预付款为10%,这个能否修改为20%或者50%,2.招标文件的合同没有提到配套费,总包服务费,这块能否增加?3.由于招标的时候给的图纸不完整,变更费用会超过招标合同中规定的10%,能否协议增加?谢谢给位大神。此公开招标为某央企委托招标代理通过招标办办理。另就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履约保函,这个能否中标公司不开具,招标人也不开具工程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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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03:58 |只看该作者
问题1:付款进度属于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既有约定的不得在签合同时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问题2 :如果确实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没有提到配套费,总包服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追加。但是请注意除了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招标文件其他章节中关于报价范围的条款约定。比如是否有以下词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涵盖标的物所有可预见价格构成……之类。

问题3:关于追加10%以上必须重新招标采购的强制性规定,据我所知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题3:履约保函和支付担保不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重点是看招标人和《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的要求。详情如下:
《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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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20:17 |只看该作者
谢谢。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只能跟中标人签订招标文件上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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