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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为何从轻发落“房叔”巨贪?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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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16:1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杭州为何从轻发落“房叔”巨贪?

博客中国 作者:丁咚
时间:2014-09-17 09:48
分类:战略智库

标签: 杭州房叔
杭州为何从轻发落“房叔”巨贪?
丁咚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施行法律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仍时有存在,在官员涉贪腐案件中量刑标准不严的情况尤为突出。

   9月16日下午,被坊间戏称为“小许三多”、“张三丰”(指钱多、房多、女人多)的原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三宗罪,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为数罪并罚,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报道,张新共受贿超过1.24亿元,贪污1000多万,并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巨额损失。不过,令人关注的是,“三多”中的“女人多”,在判决书中并未出现相关情节。

   此案宣判后引发舆论强烈反弹,公众纷纷质疑审判不公,量刑过轻。

   这些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于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中有关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情形,仅限于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者,并明确规定在九种情况下不适用缓刑,其中之一是,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受贿犯罪分子。

   张新受贿数额超过1.24亿元,贪污超过1000万,都远远超过犯罪最高起点10万元,滥用职权也导致国家巨额损失,因此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应当从重量刑,而且不适用缓刑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张新应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或有好事者会提出,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中国应当废除死刑。在我的印象中,有些高官被处以死刑后,就在某些不明身份人士推动下,掀起相关舆论风潮,要求减免对他们的处罚。然而,死刑该不该废除是一回事,在现行法律之下,是否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彻底贯彻公平执法,则是另一回事。依据国家正在施行中的《刑法》,张新罪无可逭,必须依律处以死刑,且立即执行,毫无回旋、纵容余地。

   对此案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是,就在此前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在本案一审宣判后,杭州市检察院还有机会遵照最高检最新判例精神,对此案依法进行抗诉。浙江省高院也可以驳回此案,令其重审。

   朗朗乾坤之下,如此明显、确凿的司法不公,国家有司岂能视而不见乎?

   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的判例具有典型性,在全国腐败案件的审判中不少都不同程度存在本文指出的问题,因此,此案后续如何发展,不仅关乎到司法公正公平本身,而且对司法改革发展走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丁咚 : 杭州为何从轻发落“房叔”巨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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