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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中央项目涉嫌内定 财政部判罚废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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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2:0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项目涉嫌内定 财政部判罚废标

http://www.ggcg.tv/yejie/20147/2014731141432.html


时间:2014年7月31日  来源:ggcg.tv

本网综合讯   

2014年4月3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委托,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如下:


请输入描述




之后又于4月25日又公布了该项目中标公告:


请输入描述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相关部门收到举办人对该项目的举报。经审查,本项目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早已内定,涉嫌滥用财政专项资金,请求彻查。财政部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处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1.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2.针对本案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责令采购人、新华招标进行整改;3.关于新华招标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处理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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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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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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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 12:21:14 |只看该作者
不是招标人定标的吗?内定很正常啊!至于其他细枝末节,那都无伤大雅,故举报无效![s:30]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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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3:37:16 |只看该作者
胆子真够大的,政采的项目抽专家竟敢不走市专家库!

除了机关查明的几个问题,标书售价1000块也明显不合规。

哎,这不由让人联想到几年前南方某大工程项目虚假招标的事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看来新华招标的管理工作真是亟待加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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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1 20:15:12 |只看该作者
从上述财政部公告来看并未认定内定,原题目说的有点大。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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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22:15:01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是招标人定标的吗?内定很正常啊!至于其他细枝末节,那都无伤大雅,故举报无效![s:30] (2014-08-01 12:21)
  看来是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剥夺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呢。
  按照一些专家们的观点,采购人担心找不到心中理想的中标人,才按照某家公司量身订制了一套标准!——这是采购人夺回定标权的伟大胜利啊,财政部门怎么可以这么处理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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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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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23:28:3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反而节外生枝。为什么不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早已内定,涉嫌滥用财政专项资金,请求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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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7:19:58 |只看该作者
对于案例,老朽一般不发表具体的看法,但可以对一般性的问题谈谈看法,也来凑个热闹。

一、老朽一直反对公布预算(或最高限价)。老朽以为,预算是采购人的核心商业机密,公布预算对采购人是及其不利的。本案例公布预算是140 万,中标价136万,中标人还算手下留情,没有给出139.9999万!

二、关于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老朽对于随机抽取的态度是,随机抽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抽取对象是无差异(或存在的差异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其二、抽取主体是自愿的。目前,专家库问题很多,良莠不齐,鱼目混杂。在这样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三、规定购买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常常被人理解为就是5天。老朽以为,应规定,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应该是招标文件的购买时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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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9:05:4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发售期时间不足,评标专家未从法定库中抽取,这种硬伤感觉不应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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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9:43:23 |只看该作者
  1.反对公布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认为“公布会导致投标贴着控制价(预算价)报价”的观点,是对招标投标机制原理的理解不够所致。


  2.随机抽取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是不存在的。
  1)针对“抽取对象应当是无差异”的观点。在下认为:只要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一致的,在不带有个人私欲和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库内专家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应当是大致相同的。即使稍有差异,那也在其允许的范畴之内,正如批改作文试卷时,有的老师可能给27分,有的老师可能给25分,这是允许的。如果采购人真心觉得不妥,那么就在自己制定评审标准和方法时下点功夫吧,尽可能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才是正道。
  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两组专家做出的判断差异很大的话,要么就是专家(或采购人)本身有私心杂念,要么就是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干扰,要么就是评标标准和方法本身的问题。
  2)针对“抽取主体是自愿的”的观点。在下以为:强制从库内抽取专家,是在制度设计中出于制衡方面的考虑。这个设计至少在现阶段,依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权利,就会让人性的弱点得以充分暴露和展示,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规则,或者在制定和执行规则时择其利己而从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人一方是规则(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者,在制度设计上,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作为规则的执行者,这个设计没有什么错误。
  如果说让规则制定者自愿选择评审专家(即“抽取主体是自愿的”),是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的,而作为“前提”,更是无从谈起。
  3)小结:回想钱先生多年来一直倡导“评定分离”,以架空第三方评审机构,经过多年的呐喊,这一“新思维”现在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始实践了。而最近钱老先生又多次批评现行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不合理,即不具备先生所说的“两个前提”。
  按照先生新近推出的两个前提,现行的第三方评审制度确实永远不可能达到:一则不可能每个对象都毫无差异,专家不是流水线上生产出的“标准件”,不管是学识上还是长相上,都不可能毫无差异;二则在现行的体制机制下,大多数采购人不可能自告奋勇地主动要求抽取专家。
  既然不可能达到钱先生所提出的两个前提,钱老先生是不是打算更进一步,倡导彻底取消专家评审制度呢?


  3.“规定购买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常常被人理解为就是5天。”这是人们对法条的理解有误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制从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购买招标文件;甚至这个项目已经开标定标了,我就想买本招标文件回家当小说看,法律也没有禁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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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1:06:22 |只看该作者
工程招标还至少规定了标书售卖的最短期限 不得少于5日

政府采购呢……连这个都没有找到……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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