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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说“不” 才会被信服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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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3-12 11:4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会说“不” 才会被信服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3-5  赵哲

  剪不断、理还乱,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之间关系复杂,沟通就需要技巧。如何在尽自己作为采购人代理人的职责、保护采购人利益的同时,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每个政府采购中介的从业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对采购人说“不”,既要有勇气,更要有技巧。
中介机构是“第三方”

  一家招标公司的老总曾经谈过他的一段经历:“我们公司曾经接过一笔政府采购业务。当时,采购人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能把这笔业务做成,也为了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我们还是硬着头皮做了。结果,公司最后被人投诉,还被罚了一笔钱。”谈起往事,这位老总很感慨,“该说的,我们都向采购人说了,对方还是坚持,我们没有顶住压力,真是得不偿失啊。”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代理人是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延伸,也就是说,代理人体现的是被代理人的意志。但是,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之间的关系却另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中介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外的“第三方”,而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则要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我说中介是‘第三方’,这是由于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中介有其自己的利益和信誉。我认为中介有两个任务,一方面是为采购人服务,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另一个方面,中介还要保证整个政府采购程序公正、透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保证供应商能得到公平的待遇。采购人可能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要求。政府采购中介要正确引导,避免违法行为成为事实,起到对采购人保护和制约的作用,这也是中介的一种自我保护”,荆贵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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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3-12 11:50:52 |只看该作者
对采购人说“不”要讲技巧

  作为代理人,政府采购中介不应该草率的处理和采购人之间的关系,更不能不加解释的直接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即使采购人的要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就是说,“不”是该说的、要说的、要有勇气说的,但并不意味着,“不”要说的生硬、直接,而是说的要有技巧,要让人不反感。

  荆贵锁表示,面对采购人一些违反法律的要求,对于政府采购中介来说,要会说“不”。直截了当的拒绝很可能会引起对方的反感,让事情复杂化;政府采购中介要与采购人进行透彻的沟通。“采购人提出要求,如果这个要求违反法律的话,中介不能直接对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否定,而是要耐心向采购人讲解法律,站在采购人的角度上分析,一旦违反法律的规定将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最后,一定要向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建议也不能只有一个,要让采购人有所选择。简单的说‘不’,只能证明中介自身的业务水平很低”,荆贵锁说。


  向采购人说“不”的强大信心来源于平日里知识的储备,如果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如何能向采购人提出多条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从中介自身的角度来看,掌握法律法规,熟悉政策,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这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轻松。政府采购也好,招标投标也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量多而分散,因此,荆贵锁建议,要养成搜集、研究资料的习惯,特别是平时要注重对地方性法规、制度进行收集。

积累经验方能“胸有成竹”

  除了要有向采购人说“不”的技巧和勇气外,对政府采购过程的良好控制,也是维护采购人利益和保证整个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要点。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中介具备两方面的素质:细心和经验丰富。

  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的程序并不复杂,但是,往往在一些小事上经常有人会犯错误。比如说,有人就在公司名称的问题上犯过错,明明报名投标的是母公司,标书上却赫然写着子公司的名字。做为政府采购中介,不细心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另外,也有专家指出,做为政府采购中介一定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仔细地观察各方的反应。专家有倾向性,有意无意的偏向某一公司;采购人“热心”于某一公司的产品;或者是投标人暗中使用一些伎俩;这些都有迹可寻,假如政府采购中介能敏锐的发现这些“小动作”,就能很好的控制住局面,反之,则可能会导致采购人的利益受损或结果丧失公平。“这需要经验”,荆贵锁也赞同这种观点,他进而表示衡量一个项目经理的好坏,也往往就是看他在评标现场的表现,看他能不能掌控住评标现场。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中介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桥梁,是纽带,也是让国家财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公开的一个重要保障。只有起到这样的作用,政府采购中介才能建立良好的信誉,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做政府采购中介,就要做到在整个过程中,让各方面都能够信服,让各方都觉得的确是“找对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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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3-12 11:53:06 |只看该作者
短评:
          中介不能做采购人的“传声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政府采购中介靠什么来生存?很多中介公司的老总认为,靠的是技术和信誉。技术是保证招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必要条件,而良好的信誉是政府采购中介保证招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必然结果,一句话,只有招标能顺利合法的进行,政府采购中介才能生存和发展。

  虽然,政府采购中介是采购人的代理人,应该以采购人的合法利益为先,但是,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中介还需要尽力保证招标过程顺利合法进行,以维护自己的信誉。守法、公平、守信,这些要求政府采购中介必须遵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采购中介在为整个招标过程的各方服务,因此一些情况下,比如说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设置了歧视性的条款,触犯了法律,这时,政府采购中介的利益与采购人的利益也就发生了冲突。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采购中介不能对采购人的行为放任不理,不能不进行纠正!

  在国外,律师业职业道德中有这样一个规定,一般来讲,律师即使掌握了委托人违法的证据,也不能将该证据提交,而对于委托人方做的伪证,律师也不能主动揭发。这些规定明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公平,而这些规定却成了同为代理人的律师的基本职业要求。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区别?因为律师和政府采购中介的生存虽都基于信誉,但二者的职责却有所不同。在国外,律师的职责是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一元的”,而对政府采购中介来说,他除了要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外,还要保障整个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是“二元的”,而律师却没有维护法庭秩序和判决公正的义务,那是法官的责任。因此,律师只要不主动做伪证就不会被处罚,他没有义务保证委托人证言具备真实性,而对于政府采购中介来说,对于不公正的评标结果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萧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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