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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剖析政府采购三大怪现象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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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6:2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刻剖析政府采购三大怪现象

国匙网  2007-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晓晶 董学清  

    在前不久陆续召开的地方人大、政协“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约而同地将剑锋指向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政府采购本意是为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负担,同时防腐倡廉,但变了味的政府采购已经远离了这一初衷,需要动手术尽快根治。

    “圈地式”采购使大宗商品不廉反贵

    明明是1100元能买到的打印机,一经政府采购就成了1500元,而且还无还价余地。政府购买的产品不廉反贵,这是用户的第一反应。
  
    山东省政协委员许云飞认为,政府为了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负担,防腐倡廉,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日常办公开支上实行政府采购,这本是好事,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虽然确有好处,但未能达到政府的初衷,而且越来越变质、变味,不仅没有成为遏制暗箱操作的良方,相反越来越成为权力寻租的“有效机制”,已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必须迅速加以纠正。
  
    许云飞开始注意到政府采购这一问题是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开始的。他所在的研究所要做课题、买设备,本来只需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就可以了,后来按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都要上报院部,然后由院部上报研究所所属厅局机关,参与全省的统一政府采购。这样一圈转下来,本来应该能省不少钱,许云飞却发现,采购来的物品要远远高于市场价,而且还不能讨价还价。
  
    许云飞说,行政采购单位没有了自主选择市场、自由挑选产品的余地,成为被封闭状态下的“圈地式”采购,脱离了市场行情,所购买的产能够不贵吗?!问题是明知道被“定点”的采购单位价高质次,也不得不任其“宰割”,加重了采购费用。

    商业贿赂“重灾区”

    政府采购都是批量购买,按照常理,价格应该更低才对,为什么比个人零买还要贵?
   
    山东省政协委员宋传杰说,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上的招投标和监管等环节,本应有利于防止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但在执行过程中,“好经”有时被念歪了: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强、透明度不够,招标采购变成了“定点”采购,买回的东西“质次价高”。
  
    政府采购已经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前不久,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通报了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受贿案。据查,李春禄在2000年2月至2006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中标单位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100.2万元。2006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春禄有期徒刑七年。
  
    山东省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的相关提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刻有媒体评论说,要当心政府采购将“分散腐败”变成“集中腐败”,搞商业贿赂的人原来要一个个地“公关”,现在只需集中“公关”,反而降低了贿赂成本。
  
    许云飞认为,第一,政府采购实际上成了“定点采购”,是一种新的垄断。《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公开招标;二是邀请招标;三是竞争性谈判;四是单一来源采购;五是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当前许多地方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定点采购”了事。无论大小金额,都“一刀切”地进行“定点采购”,这一地方政府制造的一种新的垄断,极大损害了广大纳税工商业户的合法利益,挫伤了广大工商业者的积极性。
  
    第二,“定点采购”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些“定点”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包装下的市场割据和行政垄断,剥夺了大多数商家对这块市场的“进入权”,是一种政策性歧视。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合理营销原则和市场的非歧视性原则,而且也与中央政府反不正当竞争和“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政策不符,更不符合WTO要求。
  
    第三,“定点采购”不利于社会和谐。“定点不定税”、“定点不定价”造成了价格与市场不符,收入与纳税不符现象的发生,加剧了工商业户之间,工商业户与税务、工商、政府之间的矛盾,容易引发抗税、抗费现象,造成治安隐患。
  
    第四,“定点采购”滋生新的腐败。由于“定点”是采购方被指定去个别商家进行采购,形成了定点业户上的人情点、关系点,极易诱发新的腐败,滋生新的权力寻租,同时损害政府的形象。

    变“定点”为“定价”

    宋传杰说,温家宝总理日前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把政府采购列入“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要求重点查办相关案件。目前我国每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500亿元。如果政府采购不能真正变成“阳光采购”,其患大矣。
  
    许云飞在相关提案中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定点采购”、“定点消费”这种行政垄断形式。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为了简化和方便,可以变“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即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如工商、税务、商会、专家和新闻单位)的协商配合下,定期通过有效形式公布政府主要采购物的指导价上限或下限价格,质量要求等,由各个采购单位参考政府的定价自由选择市场,使市场尽快恢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自主经营结构的方式,使市场成为真正的合理、公平、健康的市场。四、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编辑:黄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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