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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原副秘书长受贿、串通投标获刑11年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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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2:1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广西北海市原副秘书长受贿、串通投标获刑11年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10-31

10月29日上午,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孟荣展、刘刚、黄友明、黄志平、王世远、李晓军、吴慰良、李崧、陈炜、罗成串通投标、介绍贿赂、行贿、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孟荣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黄志平、黄友明、王世远、李晓军、吴慰良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串通投标罪获刑七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十六万元;被告人李崧、陈炜、罗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相关赃款137万元予以没收和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荣展利用其担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北海机场路、迎宾大道道路改造项目负责人的便利,私自会见广西建经公司的黄友明和黄志平,并向业主单位高昂公司推荐和指定广西建经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投标活动;被告人刘刚作为北海市交通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利用北海市交通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之便,积极参与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向代理机构递交专家库名单,配合代理机构操控招投标活动;被告人黄友明、黄志平作为代理机构负责该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人孟荣展、刘刚相互串通,通过指定部分评标专家并采取事先打招呼等非法形式,操控评标活动,让指定的单位中标;被告人王世远通过被告人李晓军与被告人孟荣展、刘刚、黄志平、黄友明相互串通,利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并通过被告人李晓军组织其他投标单位进行围标;被告人吴慰良在被告人刘刚通知其参加工程第4标段投标后,通过组织其他单位参与围标等非法方法,使其挂靠的单位中标;被告人罗成明知被告人王世远、李晓军以非法方法进行投标,仍积极以其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且组织其他单位进行围标;被告人李崧、陈炜明知串标,仍参与其中。

2010年春节前和2010年3月间,由被告人刘刚出面在北海市万家快捷宾馆及南宁市大明家商旅酒店停车场分两次非法收受由被告人李晓军代被告人王世远所送的好处费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被告人孟荣展分得30万元,被告人刘刚分得70万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王世远指使李晓军等人送给高昂公司8人共5.1万元。被告人黄志平、黄友明利用负责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9月至12月间,非法收受王世远、吴慰良、刘桂海(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37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孟荣展、刘刚、黄友明、黄志平、王世远、李晓军、吴慰良、李崧、陈炜、罗成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孟荣展、刘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串通招投标活动,为王世远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王世远给予的好处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友明、黄志平身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世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晓军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现金共1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源自: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保存时间:2013/10/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0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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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7:19:43 |只看该作者
不知是不是此类案件的最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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