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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引发70年使用权担心 媒体提几重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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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22:59: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以房养老引发70年使用权担心 媒体提几重猜想

      新华网 2013年10月04日12: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罗宇凡 华晔迪)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有关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编辑: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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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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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1:02:54 |只看该作者
商品房70年大限问题解答宜早不宜迟


2013-10-06 08:08:41法制晚报微博(参与讨论)


提要: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垄断了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商垄断着商品住宅供应。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

  房地产商从政府得到的土地使用期只有70年,如果单纯从契约的角度看,购房者的所有权利都来自房地产商的转让,当然也不能超越房地产商原有权利,土地使用期自然也就不能超过所谓的“70年”。

  而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在人类历史大多数情况下,都允许居民自行建设房屋。而在“政府垄断城市土地,开发商垄断商品房供应”的语境下,城市居民让渡了自建房屋的自然权利,开始依赖开发商供应住房,他们也为此付出高额的房价,甚至沦为了“房奴”。他们有理由相信,“我所购买的房屋,能为我及我的后代世代所享,即使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征用,也应该获得补偿。”让城市居民在70年后,继续拥有所居之所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来自契约,而是来自政府应有之义。

  也正因为此,《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这两个法律存在一定矛盾。“自动续期”意味着并不须经过任何申请,也没有谈及有偿还是无偿。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之前,地方政府自然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2009年,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的20年土地使用权当年6月份到期,当地相关部门为此制定了临时解决方案,100平方米的住房续期约需要6万元费用。

  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愈发迫切,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宜早不宜迟。希望立法部门能够从保护业主权益、现实可行性、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早日消除盘桓在公众心头的“70年大限”忧虑,让居民安居乐业。舒锐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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