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公务车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2013-09-17 10:37:3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1期
本报讯 记者王珅 通讯员曹长阳报道 今后,批量集中采购将取代协议供货,成为湖南省公务车采购的主要形式。
记者日前从湖南省财政厅了解到,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公务用车采购行为,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和效益优势,财政厅决定在该省省本级实行公务用车批量集中采购,并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实行公务用车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该省省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履行公务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须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规定,公务用车批量集中采购由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不仅要遵循“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购买国货”的原则,而且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施办法》(湘办发[2012]14号)规定的配备标准,即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等。
据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湖南省省本级公务用车主要通过协议供货进行采购。“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协议供货方式存在价格更新不及时、价格监控较难、零星采购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由于配置标准不统一,采购人购买随意性较大,采购指向性较为明显。在此背景下,该省决定采用批量集中采购这种新型采购机制,通过批量购买、集中配给,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相互攀比、规范公务车采购的目的。
具体到采购时限和程序上,该省财政厅明确,每季度集中采购1批次,其中,季度第一个月为申报准备阶段,季度第二个月为批量集中采购实施阶段。采购单位需要购置公务用车的,首先在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编制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在有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财政厅网上申报公务用车采购计划。财政厅依照相关规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预算核准、编制数核定、资金来源和车辆配备标准审核、采购计划汇总归集等工作,并根据汇总情况,向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书面下达采购任务,同时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政府采购任务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当季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明确,凡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执行警卫执勤任务的特种用途车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救灾、抢险等紧急任务的公务用车等不宜实行批量采购的,经财政厅批准,可采用协议供货或其他方式采购。预算单位申报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所购汽车品牌。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品牌型号以批量集中采购的最终结果为准。
此外,对于预算单位规避公务用车批量集中采购或者不按《通知》规定程序执行的,财政厅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处罚,不予备案采购合同,停止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自本月起施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预算单位向财政厅申报公务用车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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