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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没有盖“正本”“副本”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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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6:00: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投标文件没有盖“正本”“副本”有效否?  

假如投标人忘记在投标文件上盖“正本”“副本”了,有效否?后续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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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5 提出问题
gzztitc + 1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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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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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1:09:59 |只看该作者
我在18楼所引用的国际招标范本里面说的,是要求“正本”和“副本”都在密封到一个大信封中;

这样的问题,必然是在开标过程中才发现的;

我们的过去做法是:如果投标人有某些做法不完全符合规定,就要当场打开所有的密封内封包装,是有没有正本,也就是盖红章的;如果有,则承认之。

如果,全是复印件,当众说明情况,那投标人错误问题就比较大了;交评标委员会定。不可轻易宣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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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8:25:42 |只看该作者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钱老回答的第一条,本人实在不敢认同。谁给代理公司修改人家投标文件的权利!如果出现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以代理机构标的正本为准吗?人家投标单位认可吗?
(2013-08-13 22:44)


       钱老回答的第一条,本人实在不敢认同。谁给代理公司修改人家投标文件的权利!

       同意你的观点。

       我们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没有加盖正本、副本的投标文件,拒收!退给投标人加盖正本、副本后再接收。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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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8:23:10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所知道的,关于“正本”和“副本”问题的描述,参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8.

这段的原文:


....... (2013-08-13 17:42)

       因此可见:这个不是密封问题,而是“封装”问题。其实,识别很容易:一般正本仅1份,盖红章;签字。而副本,是4-6份,复印件。厚度差别就容易看出。

        我的问题是: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作主,选择最薄的一本开封,结果,开出来里面装的是副本怎么办?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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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22:44:0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假如投标人忘记在投标文件上盖“正本”“副本”了,有效否?后续应如何处理?”

一、楼主的问题是:“忘记”。如果仅仅是“忘记”,言下之意,投标人实际上是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当然有效。后续如何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的封面分别写上“正本” .. (2013-08-10 15:56)


       钱老回答的第一条,本人实在不敢认同。谁给代理公司修改人家投标文件的权利!如果出现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以代理机构标的正本为准吗?人家投标单位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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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7:42:08 |只看该作者
我所知道的,关于“正本”和“副本”问题的描述,参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8.

这段的原文: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因此可见:这个不是密封问题,而是“封装”问题。其实,识别很容易:一般正本仅1份,盖红章;签字。而副本,是4-6份,复印件。厚度差别就容易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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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7:14:33 |只看该作者
       如二楼版主说的,可以澄清,随机抽取一本做正本,前提是几本文件里面每页必须都盖上红章,而且不能有是复印件,因此才能澄清其中一本做正本。

       另外,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正副本的,介于无效投标和有效投标文件之间,可废可不废。但是是“忘记”了,就是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可以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不过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业主、监督、评委的意见很重要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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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3:20:22 |只看该作者

回 ping__kun 的帖子

ping__kun:
我认为应该是无效的,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办法“初步审查标准”中的废标条件就有“(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2项规定”,没有标识“正本”“副本”的话,如何才能确定“份数”?

另外,各《标准文件》中一般都写明“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没有标识“正本”“副本”的话,一旦发生“不一致”,以何为准?
.......
   问得好:一旦发生“不一致”,以何为准。
       我想问:一旦不存在“不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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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16:34:3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那为什么”无可厚非“呢?
    投标文件封面要清楚标明“正本”和“副本”的目的是什么?
    若投标人所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之间在实质性内容上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我们是不是要教条到“否决投标”招标文件规定了是另一回事。我们暂不探讨这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楼主没有提到哈)。
    若把增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这弊端理解成“否决的无可厚非”,或许您的“无法厚非”是正确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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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09:40:00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我是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反思。 (2013-08-12 09:23) 
   那为什么”无可厚非“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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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09:23:0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个人认为,您跟帖第一段的 “无可厚非”与第二段的“动辄无效标、否决投标”的观点,前后矛盾。
   

(2013-08-12 08:39)
我是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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