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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仅以累计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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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3:32: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不宜仅以累计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2013-07-08 20:38:4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1期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10台专用设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方法。在百分制评分因素中,同类产品销售业绩为主要评分因素之一,分值设置为5分。
      不考虑单笔合同的销售数量,仅将累计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话,不能客观反映出投标人的实力差异


      ■ 张永利

       在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采购人要求销售业绩以投标人近3年内同类产品的累计销售情况作为评分条件,即不设置单笔合同销售数量底限,只要投标人同类产品销售量累计满10台即可加1分,加满5分为止。

       笔者认为,上述加分规则看似规范,也不存在歧视性,但细细分析却发现存在不妥之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是综合评分法中的主要评分因素之一。在货物类项目招标时,对投标人近期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地考核,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经营销售状况和项目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在上述设备招标项目中,如果按采购人的意见,不考虑单笔合同的销售数量,仅将业绩考核内容设置为“3年内同类产品累计销售情况,每销售10台同类产品加1分”的话,恰恰不能从业绩因素上反映出投标人在经营盈利、项目实施能力上的差异。

        举例分析,假设投标时A投标人提供了规定期间的20份合同,每份合同的销售量为2台-3台,总量为50台,按采购人建议的分值计算方法,此投标人业绩分为5分;B投标人提供了规定期间的10份销售合同,每份合同销售数量为10台以上,但由于业绩分设置了上限,故其业绩分也为5分。正是由于这无差别的5分业绩分,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经营实力和项目实施能力的差异没有得到客观、正确的体现,原因有两点:一是虽然A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数量多,B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数量少,但是从产品销售总量上来比较,B投标人却优于A投标人。二是A的销售业绩均为一份合同2台-3台的零散销售业绩,B的销售业绩却是与采购内容相仿的批量销售业绩,客观上表明B更符合实施此项目的能力。

      上述假设也许有些极端,但是足以说明在业绩分设置了上限的情况下,产品的累计销售量不能客观地衡量和反映投标人销售状况和项目实施能力。由此可见,此项目的业绩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不客观的情况,在实际评审中也就很难起到应有的考核作用,因此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采购目的。

       笔者认为,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应客观、合理,在加分时做到科学分档,使业绩得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投标人之间的差距。这样,业绩分才能成为评委会在比较与评价投标方案时一个有价值、有份量的“主要评分因素”。鉴于上述采购项目要采购10台专用设备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将本项目的业绩分设置成“3年内单笔合同销售数量至少X台的同类产品业绩”,以更好地与采购内容相匹配。通过设定单笔业绩最低销量进行业绩考核,要比考核累计销售量更能客观、合理地反映出投标人的经营销售情况和项目实施能力。当然,其中的“X台”如果定得过高,会导致只有少数投标人得以加分,评标办法就有存在倾向性的嫌疑,但是定得过低,投标人都能得高分或得满分,则失去了加分的意义,不能达到比较与评价投标人经营实力和项目实施能力的目的。因此,“X台”定多少合适,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但为了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单笔合同最低销售量的限制不宜超过本项目的采购数量。(作者单位: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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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6:57:26 |只看该作者

回 changhe84 的帖子

changhe84:对于你说的这个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论(本人认为)  
对于一个要后期经过实用 时间一段后才能给与的一个评价 你感觉这样的在后期才会有的评价  如何去业绩评价  
难不成 也在一个一个的去回访呀 (2013-07-16 11:38)
真不好意思,抓不住您说的要点的含义?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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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1:38:22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它能给出的有关销售业绩的评价更为精确,就是说同一个“业绩评价”的维度增加了,评价更为多元化,更为精确了,这本不

.......
对于你说的这个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论(本人认为)  
对于一个要后期经过实用 时间一段后才能给与的一个评价 你感觉这样的在后期才会有的评价  如何去业绩评价  
难不成 也在一个一个的去回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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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9:24:21 |只看该作者
[s:72] 似乎不是“不宜仅以累计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而只是设置应客观、合理。题目有点哗众取宠!

       实际上,业绩累积数量达一定之后,就失去加分的意义,这个数量当然是销售台(套)的数量;而销售的合同数,批次的数量,和另一个相关的指标有关,这就是产品销售的的覆盖范围,它能给出的有关销售业绩的评价更为精确,就是说同一个“业绩评价”的维度增加了,评价更为多元化,更为精确了,这本不是对与不对的问题。
[s:69]
         这样的文章,就算是学生的课程讨论,也是很粗浅的,片面的。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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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5:17: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本文所述采购设备仅不过数百万元,楼上两位,要近三年内相符的成批量采购业绩跟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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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5:41:13 |只看该作者
一是虽然A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数量多,B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数量少,但是从产品销售总量上来比较,B投标人却优于A投标人。      不知从那方面的考虑 这个量并不能证明 企业 的实力,体现不了优与不优(个人的观点)
二是A的销售业绩均为一份合同2台-3台的零散销售业绩,B的销售业绩却是与采购内容相仿的批量销售业绩,客观上表明B更符合实施此项目的能力。   这人只能从角度上来看 多个合同 能体现多家业主对本产品的信任(个人的观点)
从另一层意思上来讲 对于这个来讲 楼上说的我同意“鼓励对中小企业有利的评审” 这个政府一直在做  意义不言而明  再就是能满足了 价格才是硬道理 个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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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6:44:13 |只看该作者
业绩作为评分项,如果以单个类似合同评对大企业有利,如果以累计业绩可能对中小企业有些利,各有侧重,我到觉得应该鼓励对中小企业有利的评审。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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