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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围企业”再审查引发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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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1:14: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入围企业”再审查引发的无奈
2013-07-01 19:59:4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99期


近日,拿到H部委重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入围资格的3家供应商,在参与某试点城市相关项目公开招标时,却均因为资质文件过期被拒之门外。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拿到H部委重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入围资格的3家供应商,在参与某试点城市相关项目公开招标时,却均因为资质文件过期被拒之门外。项目流标引发了当事者的疑问:已通过其他行政部门确定的“入围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吗?遇到这种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究竟该怎么办?

三方的无奈

事件的“主角”是一个特殊项目。

此前,某市被确定为H部委一项重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试点城市之一。近日,受市相关行政单位、财政局的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重点建设项目监理进行了公开招标。按照H部委的统一要求,投标人必须是H部委确定的该项目监理入围企业。开标前,共有3家入围企业投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3家投标人提供的不同人员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均于5月25日到期,且3家投标人均未在投标文件中对延期申报资质事宜进行说明。最后,评标委员会认为3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均为无效投标。

这样的结果令投标供应商感到很无奈:目前正处于换证期,谁都拿不到新证,而且之前已经通过了H部委的审核,招标时再审查是不是显得太多余了。

无奈的不仅是供应商,专家们在评标过程中也很纠结:明知投标人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资格证”,但又不得不照本宣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这似乎有些机械;集采机构也无奈地表示,即使结果可能不合理,但符合招标规则。

一个项目,引发三方的无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又该怎么解决?

圈定入围企业合法吗?

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中,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表述“投标人必须是**机关确定的入围企业”,这似乎给人一种暗示:在公开招标之前,采购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限制投标供应商的数量。

同样,在该项目中,备受关注的也是3家供应商的特殊身份——H部委确定的入围企业。

“圈定入围企业,事实上已经限制了供应商的充分竞争,但确定的企业数量只要超过3家就符合政府采购法规。适当限制投标供应商数量也是采购人的一种权力,集采机构应当尊重。”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表示。

然而,记者查阅了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并没有发现条款中有类似的规定。

“采购人无论用何种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这种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表示,因为现行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其合法性由集采机构各自认定,随意性很大。但目前对“入围供应商”的认可更多地源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此种情况下,入围企业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变相的垄断行为。

有专家认为,从竞争的角度来讲,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由于采购需求的聚合效应,政府采购一旦有行政力量或政策力量的介入,垄断行为便可能因此产生。

但采访中也有律师认为“入围企业”不能算作垄断,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垄断主要针对经营者。“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种在政府采购之前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行为,实质上则是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阳认为。

从法律的角度,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则对圈定入围企业的问题给出了另一种参考:“是否垄断不重要,关键要看入围企业的名单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如果是开放的,说明不同供应商在不同时段可以自由进出,竞争是充分的;如果是封闭的,那就意味着名单具有许可证的性质,是行业许可的一种,那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再审查是否多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涵盖10项内容,其中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文件初审时,要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由此看来,公开招标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有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的公布是要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既然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资格审查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就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审核。”于宙认为,行政部门确定的入围企业不能等同于政府采购的投标人,二者角度不同。行政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行业的专业性对企业进行考量,而政府采购则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二者不能一概而论。

“既然招标文件中有规定要进行资格审查,无论投标供应商之前是否进行过类似审核,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表示。

照本宣科太机械?

在该项目中,由于3家投标人提供的特殊资质证明文件均于开标前同一天到期,尽管评标委员会主观上可以推断出目前处于统一换证期,也明白各投标人正在积极办理新证,但仍做出了无效投标的决定,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至今仍然提倡摒弃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

“即便被说机械,也必须依着葫芦画瓢似地走程序,投标人必须做到实质性响应才能通过审核。”龚云峰认为,推断再合理也存在偏离的概率,一旦发生资质文件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情况,出了问题,后果将非常严重。

采访中,除了这种“教条”地直接判定无效投标的处理方法外,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了另一种思路——“请外援”。

“特殊资质证明过期,集采机构也不是该证明的发证机关,此种情况下,可以求助监管部门,请他们协调帮忙联系相关的发证部门,以获得有关认证支持。”于宙提出了建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处汪雁则建议从源头堵住此类漏洞:“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就应该说明在资质过期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证明,比如可以提供由原资质颁发机构出具的延期或者正在办理过程的证明。如果供应商获取此类证明确有困难,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相关说明或者承诺书,以避免因特殊资质问题遗憾地错过技术、商务等方面的评审。”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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