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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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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5:24: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子公司招标的问题
2013-06-18


问:
B是A公司的子公司,但是B现在没有办理完公司成立的手续,没有营业执照。后B因为发展需要进行工程招标,于是A就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标,但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最后与中标人签合同的是自己的子公司B(届时,B手续齐全)。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

答:
唐广庆:
A公司招标,只能由A公司与中标人签约,不能由A公司的子公司B签约。在招标文件中表明也不行,因为B公司与中标人无任何关系。即使B公司是已经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行,是不能这样操作的。

再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A公司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一个书面说明,招标单位主体变为B公司,中标后由B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可以吗?如果不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2)在招标文件中,因为开工日期不确定,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写一个暂定开工日期,签合同时,再重新确定开工日期(延迟),这样是否可行?这样是不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实施变更?

答:
唐广庆: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在未改变招标主体的前提下,发出通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现在你已经改变招标主体,而B公司与投标人无任何关系,怎么可以通过一纸通知,就可以由B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呢?所以在招标阶段是不能改变招标主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改变招标主体而终止招标,再由B公司重新招标,是可以的,但是这要付出很大代价。也就是说招标人终止招标,要赔偿所有投标人的损失,包括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编制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的差旅费等,如果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还要退还本金并应补偿存款利息等。因此采用终止招标,要特别慎重。最好的办法是A公司在招标结束后,即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期内通过与中标的承包人协商后,将A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B公司(B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2)由于招标项目开工日期不能确定,是可以暂定合同开工日期的,也可以在签合同时,重新确定开工日期(虽然这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但是中标人是依据暂定合同开工日期投的标,其施工机械、管理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都是依据暂定开工日的价格水平投的标,现在改变了开工日期,报价条件也改变了,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按新的开工日期,对新的投标条件进行评估。而由此增加的费用,招标人应给予补偿。即合同价格应说明,签约的合同价(即中标价)加上改变开工日期的补偿价,合计为合同总价。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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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9:4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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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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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08:55:02 |只看该作者
好贴,一定不要放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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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0:08:35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听大家的建议!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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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跑吧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3-6-27 20:52: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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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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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8 21:13: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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