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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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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0:36: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将携带身份证列为实质性要求可减少争议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409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案例回放

20125月,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该市民政局办公楼装修项目如期开标。开标现场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着,但突然发生的一幕打破了这种平静。

原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的投标代表须携带身份证,供应商Y公司的投标代表却忘记了,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因此拒绝其参与项目投标。谁知项目负责人的话刚一出口,就遭到了Y公司投标代表的反击:"没带身份证就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吗?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示'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是实质性要求,所以本公司的投标是有效的。"

Y公司投标代表的一席话让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哑口无言。该负责人很清楚,招标文件标注*号的实质性要求中确实没有"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Y公司投标代表所说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这件事该怎么处理呢?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时有点犯难。

事情很快在开标大厅传开,诸多供应商代表的观点更是见仁见智。有供应商代表认为,Y公司的投标代表有些强词夺理:"去民政局领结婚证肯定要带身份证,这是基本常识。民政局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带身份证就不给办理,但事实上有不带身份证就能领取结婚证的人吗?规定要带身份证,本身就包含不带身份证不可以办理的含义,难道一定要把反面的意思也明确表达出来吗?"

也有供应商代表赞同Y公司投标代表的观点:"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是实质性要求,就不能以此拒绝供应商参与投标,否则对供应商不公平,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则没有规范操作。"

大家意见不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只得向领导请示如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领导也认为Y公司的投标代表有点强词夺理,但拒绝其参与投标肯定有风险。不过他考虑到此例一开,以后会有更多供应商用"实质性要求"这个托辞扰乱招标秩序,于是该领导最终决定拒绝Y公司参与投标,理由与前述观点基本一致。

招标结果公布后,Y公司的投标代表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说:"贵公司投标代表没有携带身份证件,不能够证明本人确系贵公司授权的投标代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们拒绝其代表贵公司参与投标。"

Y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两天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审理后认定,投标代表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没有被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时,才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Y公司投标应当有效。

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

问题:"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范畴?

专家点评

"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范畴,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五处提到实质性要求,分别是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但这几条都没有明示实质性要求的范畴,这给操作实践中运用"实质性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案例中的"携带身份证参与投标"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范畴呢?对这个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质性要求是针对采购内容而言的,主要是关于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方面的要求,类似于投标的要件性和程序性要求并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范畴,因此不必受实质性要求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为依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示属于实质性要求的,就不应列为实质性要求。

到底哪一种观点更适合实践情况,有利于政府采购规范操作,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但实践中的问题必须解决,在面临上述困境时,采购代理机构究竟该如何解困呢?事实上,问题的焦点仍在于是否可以适用有关实质性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这一问题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将比较重要的要求列入实质性要求范围。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争议,使得政府采购操作更加缜密,又可以使采购代理机构摆脱可能面临的困境。

要提醒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实践中的所有情形,遇到一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切不可因一己私利而强词夺理、混淆黑白。和谐的政府采购秩序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当然也需要各方当事人共同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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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0:55:0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记得N多年前我刚进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时,做一工程项目时因看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故很勤劳的翻看招标投标法。您知道我得到的是什么吗?是几近训斥与嘲讽,政府采购看什么招标投标法?!

现在,我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在现实工作中,采购工程时仍不可能完全遵照招标投标 .. (2013-06-01 20:24) 
我完全能理解!!


  另,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界定还是可以清晰的。

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按照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并没有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不能应用采购法的条款)


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涉及到的工程项目,采购法已有规定的,优先应用采购法的规定,如果采购法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适用招标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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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0:45:2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5楼,7楼网友:

文中所引18号令的56条 没有问题呀,请再核对 ……

对9楼的网友:
....... (2013-06-01 11:06) 
终于看到这句话了,居然有名人在我之前说了。这下我要佩服钱总。哈哈,这太像我的语气了。据现实情况,我发觉财政的同志们也基本上不理解此话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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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8:01:41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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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42:5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主题帖中的问题,到底是“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2013-06-03 11:30)
在您看来是有法不依,对文中的主人公来讲压根就不知道其犯了“有法不依的”罪呢。

我只是分析一下导致其懵懂之中“犯罪”之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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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35:22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 .. (2013-06-03 11:23)
呵呵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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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32:21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而且,需要我们广大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在日常工作中敢于告诫、抵制和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从自身做起,而不是逆来顺受,或者视而不见。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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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30:51 |只看该作者
主题帖中的问题,到底是“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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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28: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我说了那多次,就本主题帖这个案例,不存在两法需要整合的问题,问题出在法律执行过程,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您没看到吗?————别误导观众!
(2013-06-03 11:17)
您怎么就不明白?如果两法协调整合好,并自上而下贯彻下来,那么在政府采购领域,不管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是其它工作人员就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用!

但目前他们只知道政府采购法而不知招标投标法,那么他们怎么会去用招标投标法解决问题?

我前面也说过,如果财政部执行招标投标法,压根就不应出现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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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27:55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标本兼治无疑是医者的最高追求和患者的最大期望,而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招标采购领域的某些乱象,若要判定其是非曲直往往并非难事,而要其销声匿迹却似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细细探究,不难得得出一至若干条,甚至还可以在最后再加个其他;若是慵懒或是无奈,我们也大可将其归为“中国国情”。
  不可否认,在招标采购领域,很多地方在做的未必是符合法规本意的,一些恪守法规要求的做法似乎又在现实中被撞得头破血流。面对无法逾越的“中国国情”,我们既不能脱离现实,横眉冷对一切,也切不可将所有的努力尝试归于无用,甚至一味屈从现实。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90]

     
但无论如何,不能让我们对基本对错的判断变得混沌不清。即使我们在现实中有了万般无奈,也不能放弃对标本兼治的追求![s:125][s:56][s:33]

      二 而且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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