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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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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09:17: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公开招标公告约定的报名期(同时也是招标文件的售卖期)限内,监理标段的招标文件没有卖够3家。该标段不能如约开标。此时该如何处理?

1、发个报名(售卖文件)的延期公告(注明是这个标段的,别的标段,不再接收报名),把原来的招标文件售卖时间推迟几天,可否?

2、如果可以,那么开标时间,是仍然用原来的时间,还是必须往后延迟?

3、如果该标段的监理文件,在公告约定的售卖期限内一本也没有售卖出去,是否还可以以仍然延长报名期限的方式,接收投标人报名呢?

4、在第3种情况之下,如果可以延长,那么开标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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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7:37:36 |只看该作者
因为发出了招标公告中载明发售时间和开标时间,相当与给予相对人一个承诺,如有变更应当再次公告,由于是一个新的公告,标书发布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否应按法规以重新确定为好?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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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5:20:3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延长,那么答疑、补疑书时间必然就会延长,如果出现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况。那么15天显然是不够的。开标时间不需要提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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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5:01:28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现在想想,利用排除法,排除第三条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容我再行考虑。 (2013-05-07 14:57) 
看看43楼的分析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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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4:57:28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看后的观点: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 .. (2013-05-07 09:02)
现在想想,利用排除法,排除第三条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容我再行考虑。另外,最后的观点,也需要清晰:在探讨严谨同时,更需要实际操作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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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1:24: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是可以发布延期公告的,但是延期公告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如果是因为文件的条款设置苛刻不合理导致的不足3家,延长报名期也是没有用的。这时则应修改条款再重新发布公告。

对于是否需要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得看具体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最少20日即可。但是,为了合情合理,还必须有合适的时间让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答疑问题,即保证招标文件的发售可以使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前15日提出问题。故我觉得,如果LZ原先设的开标时间较宽裕,可以不延长开标时间,如果本来就对开标时间算得很紧,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
[s:125] [s:125] [s:125]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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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56:27 |只看该作者
    两个帖子,你提到了同一个问题。我就在这里回复吧
   1、从法条法理去理解,我个人认同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个人在这非常佩服他学习法条的严谨和细心。社区给我最大的礼物就是让我在这里可以向很多治学严谨的前辈学习、“偷师,我从内心深处也树立一种“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的好习惯(今天我吹牛,自以为是的帖子比较多了,哈哈)
  2、您首先排除了第三种可能,即“从招标文件售卖期最后一天算起”,个人认为,招标人最应该选择这种方式(在招标公告载明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和投标截止时间)。我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34&page=5说过,这是招标人最保险的方式。
    因为招标人不清楚招标文件在发售期的第几天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但是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又要载明具体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如何是好?(其实您也想到这个问题,并由此否决了第二种可能“
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您写成了第一种可能了)

    招标人保险起见,以发售期(招标公告明确发售期的情形)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来明确投标截至时间,以保证不违反招法的规定。

   当发售期最后一天都没有“发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或者不足三份,这属于我在之前提到的另一个极端的情形了,可看看前面跟帖。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来明确投标截止时间
(针对: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不一定是20天啊,超过20天即可以哈。),以保证招标不违法且招标公告明确、完整!

    这不属于无谓的探讨!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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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9:02:4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2013-04-26 09:59)
看后的观点: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
3、从招标文件售卖期最后一天算起。
应该没有第四种可能吧。
我们用排除法:
1、根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日”,不难推断出第三种可能不存在吧。(认为存在的,只是因为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而采取的保全策略。)
2、一般情况下,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时间,为什么是,有专门的帖子请自行查询)。那么我们既然不能提前确定招标文件是在售卖期中的那一天售出的,又如何确定开标时间呢?反过来,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难以确定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来推算开标时间吧。因此,我们排除第一种可能。
3、简单点吧,排除完了,就剩第一个了。具体说,按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做法)就是第一种可能了。
最后想说,如果我们的讨论,不能给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方向,我们讨论来讨论去,又有什么意义呢?不建议做无谓的探讨,让原本清晰的操作,又变的模糊起来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34&pa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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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2:15:47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仅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开标时间可以不变。
   若碰到29楼提到的情形,您认为是否改变原定的开标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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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2:03:44 |只看该作者
仅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开标时间可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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