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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读后体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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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6:17: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何录华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原文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591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读后体会(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581

       八、采购人员廉政管理,美国对采购的责任给了采购官,责任明确具体,可以永久追究,同时对廉政要求也非常详细具体,直到退休后都做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如未能回避等要负刑事责任及罚金,不仅仅是采购官员,担任采购、补助或证照管理、管理或稽查非联邦机构,因业务性质对于非营利机构具相当影响,或担任执法工作等因职务性质易产生利益冲突之人员(指派工作一年达130日历天者)都必须依机关内部规定程序向伦理专员(Ethics Officials)提报财产所得申报表。

        政府采购使用大众的纳税钱,每年花费在采购各种财物及劳务之经费超过2,000亿美元,民众有权要求政府妥为管理各项采购经费,采购人员必须清廉,以赢得大众最高的信任,所以赋予较高的道德标准,除非法律授权的优惠措施范围外,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完全客观、公正而不徇私偏袒。采购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4-8小时的伦理课程,每年应接受至少1小时的讲习。

        采购人员既为公务人员,自应遵守公务员伦理准则,每一机关均指定有伦理专员,负责协调管理机关内部伦理业务,该准则规定公务员应完全符合行为标准,公正不偏袒,回避利益冲突,以赢得民众最高信赖。机关员工不得违反之消极行为如下:

       1. 利用办公场所获取私人利益。
       2.
对于特定对象予以优惠对待。
       3.
有碍机关效率或效益。
       4.
行为偏颇不公正。
       5.
不循公务程序决策。
       6.
负面影响民众对政府之清廉信赖。
       7.
泄漏公务机密。

       除了公务员行为准则外,联邦采购规则另专章规定有采购人员伦理准则。适用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之人员:

      1. 承办邀标、决标之采购单位人员。
      2. 技术及工程人员。
      3. 财务人员。
      4. 事务性幕僚行政管理人员。
      5. 计划或项目管理人员。
      6. 协办采购人员。
      7. 任何决定需求、评选建议书或拟定规范之人员。

      联邦采购规则规定采购人员不得有的消极行为如下:

      (一)收受不当赠礼
不可要求或接受任何采购行为相关个人或厂商之赠品、礼物、优惠、招待、借贷或其他有价物品。各机关自定义之准则通常订有允许收受之限额,公务员伦理准则(联邦政府规则第2635号)规定一次收受礼物金额不得超过20美元,且一年内自同一个人或厂商不得超过50元。即使为公开得奖之金额亦不得超过200美元,并且不得影响公务。获取学术机构颁予荣誉学位亦应先经由机关内伦理专员同意。对于免费提供予社会大众自由参加之餐饮及活动,得于担任讲演者、小组成员或代表机关时接受,但是、不得另外收取旅费或其他膳宿杂费。地方政府规定更严,可收受礼物上限通常为5-10美元。即使系基于私人情谊之礼尚往来亦宜于上述限额内办理,否则应依利益冲突原则报告回避承办该采购。

      虽然各级政府均规定有可收受之金额上限,但各机关之采购规则仍告知采购人员最好拒绝接受。超过法定限额者应拒退或以市价购买,如果系生鲜物品不克退还者,应报告主管或伦理专员决定捐给慈善机关或办公室共享或销毁。

        任何因业务关系之赠礼或有价允诺,及任何机关人员因业务关系之要求或收受赠礼,或频频接受同一来源赠品,显见已利用职权获有私人利得者,均属违法行为,将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并科赠品价值三倍以下罚金。

       (二)利益冲突回避

        厂商与采购个人有关系者有财务之利害冲突,包括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担任信托人、董事、合伙人或其他雇用关系之机构或正在讨论未来雇用之机构,采购人员应自行报告主管回避参与,除非主管及伦理专员认为不足影响采购同意继续授权办理外,应另指派其它人员办理。违反规定者将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并科10,000美元以下罚金。

       (三)贿赂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与机关有业务关系或已经或正与机关发展商机或受机关职务之行为或不行为具有相当影响的个人或机构要求或接受馈赠、礼物、优惠、招待、借贷或其他有价物品;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提供、赠予或允诺有价物品等,影响公务处理、促使违法或诱导机关人员违反本职;机关人员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影响公务或违反法令或渎职行为来寻求或应允接受有价物品。上述贿赂行为依法将处以15年以下徒刑或并科贿款三倍以下罚金,机关并得予以撤职。因贿赂促使契约订定者并得要求补偿。

       (四)机关人员额外酬金

        机关通常鼓励人员参与教授、讲演及撰稿等活动,但是除非来自地方政府经费,否则不得接受私人机构的任何报酬。

       (五)担任外面团体代表

       无论有给或无给,禁止机关人员代表外面团体向政府索赔,或在行政机关或法院前担任代言人处理以政府为诉求对象之业务。但无给代表个人处理违纪或为本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处理私人业务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泄漏未经授权公开之信息

       公务人员不得泄漏因执行公务知悉之一切调查、报告、纪录或商业机密等数据。采购人员不得将厂商内部商业信息告知他人,于招标前亦不得泄漏采购信息予特定厂商,避免不公平竞争;开标采购,开标前不得泄漏投标厂商家数或名单,商议采购,系秘密开标商议,厂商家数及名单均应保密;评选阶段,不可公开或泄漏厂商资料与其他厂商;决标后通知审标及决标结果时,评选内容细节亦应保密,不可揭露分项评选比较内容。违反规定者将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并科1,000美元以下罚金,并予调职或撤职。

      (七)采购风纪(Procurement Integrity)
     

       1. 严禁不法获取或泄漏厂商或评选资料

       (1) 禁止任何人,无论为厂商或机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对于机关人员提供或允诺未来就业或业务机会、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赠礼,并要求于决标前提供其他厂商或评选内容等信息。违反厂商将撤销决标或中止或解除契约,予以停权处分。并将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科1,000,000美元以下罚金。行为人并将处以5年以下徒刑并科100,000美元以下罚金。

       (2) 禁止担任100,000美元以上之机关采购人员直接或间接与业务相关之厂商讨论、要求或接受应允未来就业机会;索取或接受赠礼;泄漏未经授权公开之其他厂商商业机密或评选内容。违反者将予撤职,并科以50,000美元(机关违反者科以500,000美元)以下加计收受利益两倍的罚金。

       (3) 担任100,000美元以上之机关采购人员(包括具相当影响之评选人员),一旦遇到投标厂商与其论及未来就业机会时,应立即拒绝、尽速书面报告主管及伦理专员,并暂停参与该采购至重新授权为止。机关之伦理专员负责采购风纪,经常对机关采购人员测试,故’’尽速’’报告有其必要。

       (4) 禁止现任或前任机关员工或受机关委任执行公务之人员,于决标前泄漏因职务关系或业务处理之便知悉之厂商报价或评选信息。违反者将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并科50,000美元以下加计收受利益两倍的罚金。

       2. 离职后就业规范

      (1) 禁止机关参与评选、核定决标或决定变更或展延合约之行政机关员工、军人或相关人员,以该契约厂商之代表或人员立场主导影响决标或契约变更等。或于离职日起两年内参与离职前参予决标或变更之厂商履约,违反之个人将科以100,000美元以下罚金。

      (2) 禁止机关100,000美元以上采购之采购官、采购来源决定者、评选委员、技术或价格评审主席、项目经理及副经理及契约管理人员,包括核定费率或付款等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接受任何业务相关厂商有偿之职位。十五职等(GS-15)以上人员甚至规定为二年。违反规定接受或提供者,均处以5年以下徒刑并科罚金加计收受利益两倍。

       (八)行政处置

       违反上述风纪行为之厂商,机关应立即撤消决标、终止契约,将之列入拒绝往来厂商,并对行为人追诉。除非发现违法行为十四日内提报机关主张非归责于该厂商者外,不得因该处置而无法得标之情形提出异议申诉。

      地方政府在采购规则中亦都列有采购人员伦理准则,如阿灵顿郡政府规定除非经由机关首长同意,采购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任职于厂商职位,不得向与机关签订有劳务采购契约之建筑师或工程师或规范设计者之合伙、合资厂商采购建筑材料、机具或设备,违反规定者,除依法处以徒刑或罚金外,一律开除,规定较联邦采购规则更为严格。

     (九)采购人员财务状况申报

      依联邦规则第2634号规定受机关指派担任采购、补助或证照管理、管理或稽查非联邦机构,因业务性质对于非营利机构具相当影响,或担任执法工作等因职务性质易产生利益冲突之人员(指派工作一年达130日历天者)都必须依机关内部规定程序向伦理专员(Ethics Officials)提报财产所得申报表。

       新任人员应于任职日30日内完成提报,非新任人员则每年更新,应于年度开始第一个月底(即10月底)前完成。逾期填报者处以200美元罚款,申报错误者将予违纪处分,故意者依法处置。提报内容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资产、负债及所得情形、个人在外兼差、报酬或支领车马费情形。该申报资料仅供本机关于检视是否利益冲突或依法调查时使用,除法令有规定之情形外,应予保密。

        九、供应商管理,这方面也很详细具体

       反采购规则,涉及伦理准则规定之不当行为,违反规定者,采购官得径行判定为不合格厂商,或以列入停权厂商名单,利益冲突或贿赂者,甚至得处以终止或解除契约。

       厂商不得有的行为,主要如下:

       (一) 企图获取报价优势或不当利益而提供机关人员就业机会。

      (二) 咨商、协议、串通竞争厂商,讨论有关价格、投标意愿、计价方式,共谋报价。

      (三) 促使契约签订或有利于契约执行而提供赠品与机关人员。

      (四) 违反反托拉斯规定,包括围标、轮流最低标、联合定价、追随领导者定价、分配共享等行为。

      (五) 为促成采购契约签订而允诺给付佣金、经纪费或一定比例抽成等。

      (六) 支付回扣佣金以促成契约签订或成为下包厂商。

      (七) 得标厂商不得无理地限制分包厂商直接销售财务或劳务予机关。

       拒绝往来厂商名单

       由总务署统一公布不良厂商名单,各机关于停权或终止停权后五日内将厂商名称、地址、停权理由及有效期通知总务署,总务署每月定期更新一次送各订阅机关及审计局,并公布于网站上供各机关查询,还设有电话查询系统。名单内之厂商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参与联邦机关投标或作为分包厂商,即使该拒绝往来厂商另行更名成立新公司,招标机关亦可依据总务署建立之厂商数据比较股东名册后拒绝其投标。名册内之厂商亦不得接受联邦政府之相关补助、合作、贷款、奖助、保险及保证等业务。机关办理采购时,均附有声明书,由厂商自行声明非拒绝往来厂商,采购官于决标前必须检核确保决标对象非属拒绝往来厂商始可决标。数量未定之合约得继续通知交货,但已停权之厂商合约,除经机关首长核准不得修订展期。

       厂商具有下列情事时,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得决定将之列为拒绝往来厂商,但决定前应审慎调查实情并得考虑严重性、其合作态度及改正行为决定。

      (一)违反联邦采购伦理准则规定。

      (二)违反反托拉斯法规投标。

       (三)触犯贿赂、侵占、窃盗、伪造及逃漏税等行为。

       (四)将非于本国制造之产品冒充为美国产品。

       (五)有违诚信及商业道德影响履约责任者。

       (六)严重不符契约规定。故意不履约或具有一个以上合约违约记录者。

      (七)违反工作场所禁止违禁药品法。

      (八)依据审计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违反移民国籍法雇用规定。

      (九)其他机关认为严重影响履约责任之情事。

    各机关对于停权决定应订定调查、报告及公正之决策程序,给予厂商申辩机会。决定停权时应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厂商。厂商有异议者,应于收到停权通知后三十日内以书面提供证明文件向机关提出。除非有特殊理由,机关应于收到厂商异议文件后三十日内完成审议答复厂商。除决定因特殊理由仅对特定机关或特定商品停权者外,适用各行政机关,应尽速通知各机关,解除停权时亦同。

      停权期间视情节轻重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但违反工作场所禁止违禁药品法者,处五年以下;严重违反契约条款或履约记录不良者,除因公共利益或审计长决定增加停权期限者外,处一年停权;采购机关于停权后得因厂商提出新事证或因厂商有诚意改善管理或因停权理由消除,决定予以复权。

      地方政府招标决标时并不参考联邦政府停权厂商名单,采购规则中自行订有停权规定,停权期间与联邦政府规定相同--不超过三年,招标时由厂商自行提出声明,除非其他厂商提出异议,机关采购人员无须核对。

    十、 稽核制度及采购监督

     监督联邦政府施政,主要为国会审计局,1921年成立,为一超党派之独立机关,监督政府一切收支及预算流用等事项。审计长由国会提列名册送总统提名,经由国会同意后任命,除受弹劾或两院决议撤换外任期15年,期满不得连任。

     审计局对于采购之稽核,分为效益审计及财务审计两方面,主要系应国会要求交付审核,除特定计划及预算外,并负责审核执行是否符合法令规定、报告资料是否正确外,并且稽核资金运用是否具效率、是否达成预期目标及是否以最经济的方式达成等。财务稽核主要系针对其财务表报文件审核,查核是否符合授权预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原则、预估及实际执行差异、内部控管是否符合法规、合约及补助厂商是否依规定依限提报、机关财产是否妥为维护等。效益稽察主要则对机关组织及计划执行效能进行整体检视评价,包括效率、效益及计划执行,审核机关是否善用资源、是否实行适当的采购方式、内部管理制度、不具效益或效率之理由是否符合法规、计划执行是否达成原定任务目标及预期效果、是否闲置、计划与计划间是否重复或冲突等。

      审计长亦可决定年度重点政策性计划进行分析。审计局虽然依法得查阅各联邦机关(除情报局外)之一切采购文件,但除国会提出质疑要求稽核时,才进行查核。否则各机关之采购稽核由各机关之独立监察官(General Inspection)负责。22个主要联邦机关之监察官由总统指派,其余由各机关首长指派,独立行使稽核采购职权,直接向国会提出年度报告,并不直接向审计局提报。

       总的感觉是,在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没有我国当前这些审查、审批等等前期和评标当中的要求,基本上是采购官负责制,评标专家根据需要邀请或电话咨询,没有专家库、专家抽取等等要求,但对采购官个人有严格的廉洁要求财产申报直到退休,这些规定让人感到合情合理,权责明确,值得业内外人士仔细研读和参考。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历史久远,联邦政府订有一套严密之管理制度,规范各种采购政策、程序及联邦政府采购机关与厂商间之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亦针对个别机关的特别需求,赋予各机关视需要调整的权责,以兼顾提升采购效益与防范采购弊端。主管机关并不断检讨改进,值得学习。健全的制度首重「人」的落实执行,美国各级政府对于采购人员均订有严格的甄选标准,除进用时须完成一定的专业训练课程外,在职期间每年须参加一定期间之伦理及业务相关课程训练,职务转换或晋升时,亦规定须先完成相关训练始可授权,由于对采购专业之认证与尊重,普遍以担任采购官为荣,兢兢业业依法及专业判断完成采购任务。

    (原文发表于《中国招标周刊》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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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及时转发 原创 媒体发表的对美国政府采购问题的深入研究思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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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2:18:23 |只看该作者
这样调一下是否好些。主要想区分原文。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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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5:21:53 |只看该作者
版主请将字体调整下,这样看起来很不舒服!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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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1:02:58 |只看该作者
制度、规则、采购人、供应商、投标人、交易市场、都需要时间和空间去慢慢培育与发展,
过于急促地追求规模和速度,迟早都需要翻倍的努力、精力以及魄力去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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