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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大写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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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16: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投标文件,在投标函正本的报价书写为:玖拾伍万万元整,小写为:950000元。请问碰到这样的情况,该废标吗?还是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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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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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0:36:07 |只看该作者
以大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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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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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9-30 09:46:15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多一个投标人固然多一个竞争,但又何尝没有可能是多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呢?举个例子:某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结果一个投标人少提交了一份副本。按你的观点,这样的投标可以不否决,因为副本仅仅是正本复印或复制而成,顶多让其复印一份并 .. (2015-09-30 09:07) 
一般招标文件均规定用文字和数字表述投标价格,如果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而不能用废标处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按废标处理的条件。而且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该问题,我认为都是不能按废标处理的。因为这些文字表述,只能说有明显文字错误。应允许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我的回答还有歧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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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2#
发表于 2015-9-30 09:07:22 |只看该作者

回 mecca 的帖子

mecca: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多一个投标人固然多一个竞争,但又何尝没有可能是多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呢?举个例子:某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结果一个投标人少提交了一份副本。按你的观点,这样的投标可以不否决,因为副本仅仅是正本复印或复制而成,顶多让其复印一份并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即可。但其他投标人都递交了两份副本,这样的投标不否决,你觉得对其他投标人公平吗?招投标活动还严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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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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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9-30 07:20:4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连报价都能做错的投标企业,还有啥能认真对待?能希望这样的企业严把质量关?这样的选择机会还是宁缺毋滥的好,废了可以让他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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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0#
发表于 2015-9-29 16:39:25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废标是不负责任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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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19#
发表于 2015-9-24 08:56:48 |只看该作者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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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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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9-24 08:09:46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个人以为这三条执行的前提条件:“为准”的金额应该出自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纠正的结果明显荒谬,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明显相悖,则应该允许澄清。轻易简单的就按这三条标进行了纠正,反而不利于招标人。 (2015-09-22 21:04) 
值得思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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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5-9-22 21:04:51 |只看该作者

回 gengrh 的帖子

gengrh: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3-03-22 10:39)
个人以为这三条执行的前提条件:“为准”的金额应该出自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纠正的结果明显荒谬,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明显相悖,则应该允许澄清。轻易简单的就按这三条标进行了纠正,反而不利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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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9-22 15:57:12 |只看该作者
这属于明显文字错误 可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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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5-9-22 10:09:49 |只看该作者
呵呵!在工作中经常遇见这个事情。
家数太多的话,专家懒得看就直接废标。只有三家的话,有时候专家就进行合计!
但大部分都是大写错误了,小写合计也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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