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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投标采购领域查询“行贿黑名单”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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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3:32: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高检:投标采购领域查询“行贿黑名单”居多
2013-03-04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之前,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库已经向社会开放,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录入其中的行贿犯罪信息。

  这是一个“黑名单”。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这个污点通常会在10年的查询期限内影响其信用,比如,银行可能会拒绝为这样的企业提供大额贷款。

  据统计,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89万余次,涉及单位120余万家,个人127万余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将考虑与其他机构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

  小尝试变出来的大动作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开始尝试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通过向招标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使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被低评,甚至被取消投标资格,从而承担必要的违法成本,付出适当的代价,以遏制、减少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原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五地开始试点工作。

  接着,小尝试变成了大动作。

  2006年1月1日, 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也在这一年的3月4日施行。不过,这个时候的查询范围仅限于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如果说此时的查询系统仅仅是“局部”发力,那么,两年之后,它已经被中央放在惩治腐败的大框架下定位了。

  2008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当时的查询系统面临的瓶颈之一,就是无法有效开展异地查询。”宋寒松说,“如果一个企业在广东被判了行贿罪,那它去黑龙江参加工程投标,招标单位是无法在黑龙江省查到这个记录的。”

  显然,“各自为政”的局面不但无法震慑不良企业,更无法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这个系统的价值也大打折扣。

  2009年,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了限制,扩大到所有领域。与此同时,升级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在全国推广应用,最高检开始考虑实现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

  此后一段时期,社会查询“热情”高涨,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

  为切实解决异地查询的问题,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查询需求,2011年下半年检察机关着手推动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至2011年11月已经完成了联网对接。直到2012年2月,最高检正式宣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实际上,它已经试运行了一段时间,一切正常。“我们主要担心技术上出问题”,宋寒松说,要确保在查询量剧增的情况下,系统都不会出故障。

    投标、采购领域查的最多

  此次修改后的《规定》共9章35条,与2009年实施的工作规定相比,经过删除修改,增加了28条内容。

  目前,各地检察院都可以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设门槛,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询申请的,都可以申请查询。”宋寒松说,检察机关一般都会根据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受理的查询有八类,如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为信用管理需要的,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以及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目前来看,查询以前两类居多”,宋寒松表示,招标和采购单位根据查询记录来决定不同的竞争主体谁更可信,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他们对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角色不同。”宋寒松说,“我们可以提供信息,可以提供查询,但这些信息怎么用,就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了。”

  比如,如果某公司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那么是取消其投标资格,还是禁止其进入建设市场,这完全是由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的。

  而且,检察机关出具的这份“污点”记录并不能“随意使用”,它的有效期是两个月,复印件无效。

  “设定有效期,可以保证查询记录的准确性,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宋寒松表示,检察机关根据新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断录入、更新信息,决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总是处于动态的和不断更新之中,本月与上月的犯罪档案信息会不同,本月查询无犯罪记录的,下个月很可能有犯罪记录。

    信息碎片化不利于诚信体系建设

  这道“过滤网”不仅把有行贿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滤出了有序的市场,对遏制受贿一方的腐败犯罪也有积极作用。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儿’,缺一不可。”宋寒松表示,贿赂犯罪的双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但又非常隐蔽,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如果行贿人矢口否认,那么,检察机关的侦办难度可想而知。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把预防的关口前移,由事发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斩断官员受贿的“上游链”。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认为,“黑名单”制度所产生的威慑和预防、教育作用非常大,具有惩戒目标明确、执行程序快捷、打击面小、社会威慑性强等特点。

  宋寒松表示,与贪污犯罪相比,贿赂犯罪更难查,更难找到蛛丝马迹。但是,这类犯罪对社会的伤害却远远超过了贪污犯罪。

  “简单地说,送钱送礼才给办事,就是贿赂。”宋寒松说,“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大家都认为不花钱办不了事,公务人员即使履行法定职责也收礼收得心安理得,都‘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话,那么,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道德素质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规定》开宗明义,“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宋寒松坦承,社会诚信体系不是某个部门一朝一夕可以建成的,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曾指出,在信用实践中,要努力做到“建用合一”,把已建成的监管队伍、数据平台、制度标准等公共资源与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产品使用紧密结合,坚决杜绝“建而不用”、“建多用少”的不良行为。

  “信息碎片化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最大的困难”,宋寒松表示,“有用的信息应该是完整的,孤立的信息系统‘投入大,产出小’,价值有限,用处也不大”。

  章政认为,“建用合一”就是要将各类信用资源进行互通、互联、互换,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联合征信制度,面向不同人群和对象,满足其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规定》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源自: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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