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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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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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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22:36: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请大家探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余3家,但在评标过程中,有多家投标单位被废标,导致最后剩下的投标人只有2家,这种情况下可否继续进行评审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谢谢大家。可以的话,请说明理由并摘录相关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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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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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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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5:58:00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 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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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3-3-5 16:55:19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时处理的问题
  
       我同意上述许多网友的意见,在评标阶段响应招标文件和有能力、有实力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千万不要否决全部投标,这 .. (2013-03-03 17:38)
专家就是专家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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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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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4 08:04:53 |只看该作者
可以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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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3-3-3 20:46:35 |只看该作者
在工作中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开标)和政府采购(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开标)都碰到过,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余3个,但在评标阶段只要有废标的不足三家都是按照需要重新招标处理。如是工程的,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最好拿什么文件有说服力,如是政府采购的可还需要做解释呢?
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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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9:00:18 |只看该作者


是谁废了我的标?—拨开“废标”层层迷雾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4.html



离线plum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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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3-26 ,

  “废标”系列专题出炉了,包括

               废标之概念篇、废标之法规探讨篇、废标之案例篇、废标之猫腻篇、废标之争议篇五篇。此五篇

      分别对“废标的概念”、“废标的法定情形”、“如何防范废标”、“废标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废标产生的争议”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之所以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是考虑“废标”问题的争议较大,对招投标实践也产生了诸多影响,事实上,目前大量的废标,也是导致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废标”问题,对于保证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废标”问题比较复杂,仅是概念业界还无统一说法,编者只能就相关法令和业界看法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招投标案例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专题策划过程中,编者有幸得到高子正老师的多方帮助和指教,在此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  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思考的过程。经过对“废标”专题的整理和制作,我们对于“废标”问题及中国招标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大家看了目前的五个分专题后对“废标”有个大致的概念,对相关工作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那么就达到了我们制作此专题的初衷。
  

        当然,关于“废标”的问题,我们只能在摸索中逐步厘清,它有待读者和我们在实践和思考中进一步增进了解。  最重要的是,各法令能对“废标”概念和相关问题作统一的界定,到那时,各种关于“废标”的疑虑和问题也许会不攻自破,急切期待中国招投标法令的统一化和健全化,使大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此系列专题一定有许多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详见废标系列专题主页: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4.html[ 此贴被plumliu在2008-03-27 08: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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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8:54: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在评标过程中,有多家投标单位被废标,导致最后剩下的投标人只有2家,】,这里,“废标”涉及许多概念和内涵。实际上,可能是指的,某些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

请看国际招标网2008年曾经推出的“废标专题”。有概念篇;争议篇等。

原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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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8:38:39 |只看该作者
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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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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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7:38: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时处理的问题
  
       我同意上述许多网友的意见,在评标阶段响应招标文件和有能力、有实力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千万不要否决全部投标,这对招标人不利,浪费资源!而对这些投标人也是不公正的!因为他响应招标文件,又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有明显竞争),这样的投标人被否决,对他公正吗!何况通过开标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已被公开,再重新招标时,等于他的标书已被提前拆封!这对他公平吗!所以我们也应站在投标人的角度上,思考是否“合理”。

       建议: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和排序”,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智的招标人做法,是不合理的做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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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10:33 |只看该作者
同意gzztitc 老师的意见,有效标应该是政府采购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系列下的项目要求的应仅仅是开标时投标人满足三家及以上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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